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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案例 信用证项下提单的作用 案情 某年4月国内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约LYSD155000的纺织

案例 信用证项下提单的作用

案情

某年4月国内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约LYSD15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家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某某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由美国某船公司装运。货物装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到开证行索汇。正常的偿付结汇时间已过而货款却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申请人拒绝赎单,全套单据由开证行保留。与此同时,我公司向船公司查询货物下落,被告知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鉴于全套正本提单仍在开证行处,我方亦未有任何放货指令,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对此作出解释。船公司答复说,托运人要求出具的是记名提单,记名提单项下可以不需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并无责任。我公司要求申请人赎单及船公司赔偿都未果,不久全套索汇单据被退回。出于无奈,我公司将美国船公司告上法庭。被告以此案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作为辩护依据,提出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国内海事法院一审认定,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完整的美国法律文本,故本案适用中国海商法,提单无论记名与否都是物权凭证,裁定承运人必须凭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放货,被告无单放货已严重侵权,应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庭的严正要求下,被告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经仔细研读,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本案恰恰未涉及美国港口。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下达七天内,我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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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上通常被列为被通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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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银行在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时,不负责审查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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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案例 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 案情 某商业银行开展大量的跟单信用证业务,熟悉《UCP 600》的惯例规范。近来

案例 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

案情

某商业银行开展大量的跟单信用证业务,熟悉《UCP 600》的惯例规范。近来该银行的客户提出开立备用信用证的要求,请分析,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有什么区别,分别适用什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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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案例 开立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ISP 98》 案情 某商业银行具有开立银行保函的经验,熟悉《ICC 458》的惯例

案例 开立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ISP 98》

案情

某商业银行具有开立银行保函的经验,熟悉《ICC 458》的惯例规范。近来该银行的客户提出开立备用信用证的要求,请分析,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有什么区别,分别适用什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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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有一信用证对货物的描述是: “CLOCK MOVEMENT ‘O.K.’BRAND QUARTZ CLOCK MOVEMENT WITH SWITCH” 议付

有一信用证对货物的描述是:

“CLOCK MOVEMENT

‘O.K.’BRAND QUARTZ CLOCK MOVEMENT WITH SWITCH”

议付行提交的单据(发票、提单、装箱单)上打了第2行的内容,而省去了CLOCK MOVEMENT货物描述,能否算作不符点?(此案例来源于ICC#565号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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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案例 伪造备用信用证案 案情 ×年9月19日,甲银行的A支行提供了国外乙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意向及格式样

案例 伪造备用信用证案

案情

×年9月19日,甲银行的A支行提供了国外乙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意向及格式样本,要求甲银行国际业务处予以确认。

9月22日,国际业务处经审核发现上述意向及格式的诸多可疑点,立即通知A支行对该业务提高警惕,暂缓操作,并提醒客户防止欺诈。

10月30日,国际业务处收到A支行转来的备用信用证电传稿,该证开证行为乙银行,受益人是甲银行,金额280万美元,有效期1年,为A支行某客户申请的人民币贷款进行担保。经审核,该电传没有密押,国际业务处立即向乙银行发出查询,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

11月2日,国际业务处收到乙银行SWIFT MT799回复,称该银行从未开出过此份备用信用证,并提醒此证有欺诈性企图。当日,国际业务处立即将以上情况通知A支行,要求A支行严格禁止发放相应贷款,并提醒其客户丙公司以减少损失。但是,丙公司已对外支付开证费用。

11月2日到20日,甲银行不断收到以乙银行名义的来电和传真,称该备用信用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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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主要表现在( )。

A.占有提单并不代表有权占有和处分提单项下的货物

B.提单是承运人对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C.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D.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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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案例 备用信用证纠纷案 案情 S国A银行收到W国B银行开立的以A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要求据此向D客

案例 备用信用证纠纷案

案情

S国A银行收到W国B银行开立的以A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要求据此向D客户提供100万美元的信贷。A银行因缺少B银行的印鉴本,便去B银行某分行核对。尽管在核对过程中双方还有争议,但毕竟在信用证签注了“印鉴相符,B银行”的字样,落款是B银行分行的两位职员的签字。然后,A银行凭持有的B银行悉尼分行的印鉴本核对了该两位职员的签字,完全相符。就此,D客户从A银行取得了100万美元。不久,A银行为信用证的一些小修改和B银行联系时,B银行否认曾经开立过此证,并表示对该信用证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A银行要求凭信用证支取100万美元遭到B银行的拒付。B银行声称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且信用证上某些内容也足以引起A银行的警觉。A银行反驳称,印鉴经核对相符,说明信用证是真实的,为此B银行应对该证负责。

经法庭鉴定认为:原告A银行以其对汇入汇款业务中印鉴核对的处理引作证明,是按当地银行惯例行事的,因而也是确定信用证真伪的有效方法,并且如果通过具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核对印鉴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那么通过开证行的分行核对印鉴当然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被告声称信用讧若干内容应引起A银行的警觉,因此被告可不受约束。法庭认为只有原告对于该伪证真正知情,被告才不受约束。对于原告来说,因不知道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把被告的信用证当成是真实的,是合情合理的。

本法院裁决被告对该信用证承担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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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某年1月10日,芝加哥F银行经通知行A银行,向我国某市受益人B外贸公司开立了金额为15783美元的即
期信用证。该证装船期和有效期分别为2月25日和3月8日,货物名称为铁钉,到期地A银行。2月12日,A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修改书,要求将装船期和有效期分别提前至2月15日和2月24日,并修改货物描述等内容。A银行立即通知受益人。受益人于2月19日向A银行发出书面通知,拒绝修改,A银行即向F银行发出同样内容的电报。受益人于2月25日装船,3月3日交单,A银行经审核无误后议付货款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3月13日,A银行收到F银行电报称:“该单据迟装并超过有效期。”F银行以此拒付并准备退单。

试问:开证行F银行是否有权拒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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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进口商宝诺公司(注册地中国厦门市)与出口商千祥公司(注册地英国伦敦)于1996年3月4日签订了一份进口热卷钢板7500吨(总价值 225万美元)的买卖合同,约定起运港为黑海港,目的港为中国镇江。合同签订后宝诺公司于1996年7月1日依照约定申请银行开出了一份金额为 60万美元增减5%、受益人为千祥公司的180天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日为1997年1月14日。后目的港被改为福州马尾。千祥公司在议付期内向议付行交付全套单据,提走信用证项下资金。海运提单上记载:“装船日期为1996年6月 26日,承运船舶为舍勒公司(注册地意大利)所属,永行公司(注册地香港)代理舍勒公司签发,数量165捆。”装运单据上载明货物价值为64.485万美元。宝诺公司于1996年7月18日向开证行保证承兑并取得了整套转运单据。该开证行于7月25日对外承兑。但轮船到港后,宝诺公司发现该船上并没有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后查明,舍勒公司未委托永行公司为船舶代理,也没有授权永行公司签发提单;千祥公司串通永行公司伪造已装船清洁提单及其他单证提交议付行,骗取货款。千祥公司、永行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B.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

C.采用骗取信用证的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

D.通过伪造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进行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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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我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向乔治亚有限公司出口一批化工原料。我出口公司根据合同规定的5月份装运期,提前于4月5日
即向乔治亚公司催促开证,但对方一直延迟到5月5日才开出信用证。信用证中有关条款如下:“…negotiation onor before June 15,1997. …2/3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out to order of Georgia Co.Ltd.,notify accountee.The bill of lading must bedated not later than May 31,1997. All documents must be negotiated within15 days from the date of bill of lading.”信用证中的特别条款同时规定:“Thebeneficiary must send 1/3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to the accountee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A facsimile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applicant certifying that the consignee has taken delivery of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我化工公司在5月13日装船,但由于买方在5月30日才发出“收货证明”,造成最后交单日期超过了信用证规定的时间,从而构成过期提单。问:我应该从上述案例中受到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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