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主被保险人的货品于1965年12月在运送途中失踪,被保险人于1966年8月从保险人处得到补偿,1969年11月被保险人又从承运人那里得到补偿,承运人的补偿不仅涉及货值损失,还涉及从1965年12月到1969年11月该货值所产生的利息。该利息应当()。
A.归被保险人
B.归保险人
C.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平分
D.1966年8月之前的利息归被保险人,之后的利息归保险人。
A.归被保险人
B.归保险人
C.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平分
D.1966年8月之前的利息归被保险人,之后的利息归保险人。
A.即使驾车出事故的是甲而不是乙,保险公司也只对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对本案中货主的停产损失12万元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B.无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该份保险合同并未因此次事故而终止,只要是在2003年12月以前发生保险事故的,都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C.对甲的小车的损失险,保险公司应按实际修理费用10万元来赔偿
D.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不是由被保险人甲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第三人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被保险人俞某于2003年7月5日在某市一公园游园时遭雷击,当即昏迷倒地,被送往附近甲医院急救。入院后他在给予心脏按压、电击复律等抢救措施后苏醒,于2003年8月4日好转出院。出院时被保险人神志清楚,一般情况尚可,除四肢肌力较差外,无其他明显异常。
由于被保险人购买了该公园的游园月卡,而在购月卡时同时投保A保险公司“旅游景点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被保险人在出院后向A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A保险公司在接到该理赔申请后,经调查研究,认为暂时不符合理赔条件,请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满180天后做伤残鉴定。
同年12月20日,被保险人因左下肺癌伴两肺转移入住该市乙医院,第二天患者本人放弃治疗,要求自动出院,并于出院回家后的当天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于2004年1月14日向A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在申请人提供的理赔材料中,乙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列明的死亡原因是“肺癌”,因此,A保险公司又作了进一步调查,发现被保险人于2003年7月2日(雷击事故发生前)因“咳嗽、乏力三月”入住该市丙医院,CT检查示左下肺癌伴两肺转移。
被保险人在发生雷击事故后未满180天就死亡,因此无法做意外伤害伤残鉴定。同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列明的死亡原因是“肺癌”。在这种情况下,A保险公司对本案的理赔出现了争议,具体有三种意见:
一、拒赔。持拒赔意见者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列明了死亡原因是“肺癌”,而“肺癌”是疾病,不属意外伤害,因此,A保险公司应该拒赔;
二、全额理赔。持全额理赔意见者认为,虽然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列明了死亡原因是“肺癌”,但被保险人遭雷击是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被保险人在遭雷击后180天内死亡,在无法判断雷击事故是否为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因此,A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
三、比例理赔。持比例理赔意见者认为,虽然被保险人遭雷击是意外伤害事故,事实上也确实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但被保险人在遭雷击前已确诊“肺癌”,因此,应该认为被保险人是在“肺癌”和雷击两种原因的作用下死亡的。所以,本案应根据“事故寄与度”原则,确定理赔比例。
新加坡在建国后寻求国际承认,于1965年9月21日加入联合国。同年10月新加坡加入哪个国家联邦
A、马来西亚联邦
B、英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