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协议,其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 美国HB委托中信公司开发饲料网电子商贸标的系统,包括代码编制、单元测试、集成测试、升级等技术支持。
2.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中信公司应严格按照美国HB公司所提供的商业需求和技术开发要求,并遵照HB公司随时发来的指示;如中信公司违背HB公司的规定和指示,由此造成的任何索赔、债务和责任,由中信公司自行承担。
3. 项目开发应于2008年3月30日前完成,最迟不超过2010年9月30日。若HB公司提供的软件有缺陷,致使中信公司无法按期完工的,开发期可相应顺延。中信公司对交货质量承担责任,HB公司派专人参与项目测试、验收的全过程。
4. 项目开发费折合人民币2260万元。
中信公司承接此项目后,将此项软件的开发承包给其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中信电子,承包费用380万元人民币。
2007年10月21日,中信公司与HB公司签订了购买用于开发软件所需的硬件的协议,合同价款折合人民币为440万元。签订协议后至2007年底前,中信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8%,在软件开发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7天内,中信公司支付合同金额其余的62%。
HB公司要求中信公司开发的软件不属于通用软件。HB公司于2007年底以前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并按协议支付了应提供的硬件系统。中信公司已按约定支付了购买硬件的款项的38%。
到2007年底,经专家测试,开发项目的完成程度为25%,中信公司则将2260万元人民币全部确认为收入;将开发费用380万元人民币和购买迅达公司的硬件费用440万元人民币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试分析中信公司对收入的确认和核算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