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事故/事件的损失及对运营生产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事故分为()。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D.一般事故
E.事故苗头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D.一般事故
E.事故苗头
A.事故(事件)已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并初步估计直接的经济损失;
B.事故(事件)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并初步估计直接的经济损失;
C.事故(事件)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并初步估计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D.事故(事件)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并初步估计直接的经济损失;
A.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B.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C.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D.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C.二倍以上三倍以下;
D.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A.十
B.二十
C.三十
D.四十
A.根据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B.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C.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退换、回收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
D.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所支付的诉讼、抗辩费用
A.5%
B. 10%
C. 15%
D. 20%
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案情简介]
2002年底,某铝塑管厂与保险公司订立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条款载明:“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单所附明细表对每次事故的定义是:“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保险单对责任限额作了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150万元。2003年上半年,铝塑管厂生产的同一批产品在某工地5次开裂跑水,造成某工程公司损失160万元。某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铝塑管厂列为被告,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失160万元。
在诉讼中,工程公司和铝塑管厂主张的主要观点有二:一是铝塑管5次开裂跑水,就是发生了5次事故,保险公司应该在150万元的累计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二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保险事故的定义和赔偿限额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18条关于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的条款应认定无效。保险公司则相应提出抗辩:一是保险条款与保险单对“事故”和“每次事故”均作了明确定义,“同一批产品或商品”导致的产品责任事故只能视为“一次事故”。二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实际是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的结果,承保当时已经对铝塑管厂经办人员进行了口头的明确说明,铝塑管厂人员当场表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单内容完全理解并愿意接受,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A.商业银行内部员工因过失没有按照雇佣合同、内部员工守则、相关业务及管理规定操作或者办理业务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因过失、未经授权的业务或交易行为以及超越授权的活动
B.员工故意骗取、、盗用财产或违反监管规章、法律或公司政策导致的损失
C.商业银行员工由于知识、技能匮乏而给商业银行造成的风险
D.违反就业、健康或安全方面的法律或协议,包括《劳动法》和《合同法》等,造成个人工伤赔付或因性别(种族)歧视事件导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