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学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单选题]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盗窃与故意杀人两罪,某县公安局在侦查终结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县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对盗窃罪审查起诉,将故意杀人罪的案件材料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B.将两罪均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C.两罪均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D.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查看答案
答案
收藏
如果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您可能会需要:
您的账号:,可能还需要:
您的账号:
发送账号密码至手机
发送
安装优题宝APP,拍照搜题省时又省心!
更多“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盗窃与故意杀人两罪,某县公安局在侦查终结移…”相关的问题
第1题
李某因与本单位会计刘某有仇,四处散布谣言,说刘某挪用公款。李某的行为构成()A诬告陷害罪B报复

李某因与本单位会计刘某有仇,四处散布谣言,说刘某挪用公款。李某的行为构成()

A诬告陷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侮辱罪

D诽谤罪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宋某基于杀人故意朝仇人肚子捅了一刀,见被害人非常痛苦,宋某又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经查明,宋某的一刀刚好割断被害人发炎的阑尾,即使不被宋某及时送往医院也不会死亡。由于宋某的救助行为与被害人不会死亡的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宋某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 )。
宋某基于杀人故意朝仇人肚子捅了一刀,见被害人非常痛苦,宋某又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经查明,宋某的一刀刚好割断被害人发炎的阑尾,即使不被宋某及时送往医院也不会死亡。由于宋某的救助行为与被害人不会死亡的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宋某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

宋某基于杀人故意朝仇人肚子捅了一刀,见被害人非常痛苦,宋某又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经查明,宋某的一刀刚好割断被害人发炎的阑尾,即使不被宋某及时送往医院也不会死亡。由于宋某的救助行为与被害人不会死亡的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宋某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

A、错误

B、正确

点击查看答案
第3题
某中学高二学生马某和张某因开玩笑致互殴,马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张某刺伤。公安机关以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行立案侦查。县医院的杨医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张某的伤情作了鉴定。公安机关也录取了现场目击者汪某的证言。马某与张某均为未成年人。本案中,属于当事人的有 ( )

A.汪某

B.马某和张某

C.马某和张某的父母

D.杨医生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用爆炸的方法杀人,是定爆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主要根据()A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B行为是否有

用爆炸的方法杀人,是定爆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主要根据()

A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B行为是否有致人死亡的结果

C行为是否造成财产损失

D行为是否出于故意

点击查看答案
第5题
甲将乙胸一刀刺破心脏。然后又将乙拖出房屋外,乙倒地。甲等人见状未予理会,径自离去。()

A.甲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B.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某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

点击查看答案
第6题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藏匿贪污犯罪嫌疑人周某的李某的家进行搜查,必须遵守的规定是()

A、必须出具搜查证

B、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搜查

C、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D、搜查李某妻子的房间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点击查看答案
第7题
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租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该司机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下列哪一项?()

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

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

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

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

点击查看答案
第8题
刘某无子女,1980年将5岁的孟某收为养女,2002年孟某与黄某结婚另居,但逢年过节仍来探望刘某。此后,刘某的侄子、刘某的弟弟、刘某的妹妹也与刘某时有往来。2012年底,刘某突然病故,刘某的遗产应该由()。

A.孟某继承

B.刘某的弟弟继承

C.刘某的侄子继承

D.刘某的妹妹继承

点击查看答案
第9题
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有()

A.杀人

B.强奸

C.贪污

D.盗窃

点击查看答案
第10题
某人盗窃铁路专用钉,其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行窃罪

点击查看答案
第11题
刘某因调戏妇女王某被某乡公安派出所处以40元罚款,王某认为处罚过轻,欲提起复议,则应向谁申请()

A.县公安局

B.乡政府

C.县政府

D.县政法委

点击查看答案
退出 登录/注册
发送账号至手机
获取验证码
发送
温馨提示
该问题答案仅针对搜题卡用户开放,请点击购买搜题卡。
马上购买搜题卡
我已购买搜题卡, 登录账号 继续查看答案
重置密码
确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