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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案情介绍] 2004年冬,钱女士为儿子亮亮投保了一款人寿保险,保额2万元,没有指定受益人。不久,钱女士与丈夫

[案情介绍]

2004年冬,钱女士为儿子亮亮投保了一款人寿保险,保额2万元,没有指定受益人。不久,钱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离婚,亮亮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王先生按月付抚养费和教育费,钱女士也没有再婚,同自己的父亲即亮亮的外公一起生活。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夏天,亮亮和母亲在旅游途中发生了交通意外,母子俩都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中遇难。后经交通部门事故调查,儿子先于母亲在事故中身亡。不久,亮亮的父亲和外公几乎同时去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亮亮的身故保险金,产生了争议。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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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应由父亲、外公各领一半。
首先,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并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获得。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则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次,这笔交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赔款应如何分配。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母子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它决定母亲(第一法定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
我们假定在这场事故中母亲先死亡,那么钱女士不能作为儿子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该保险金,她的父亲(亮亮的外公)也就无权代表她申请该保险金。
而在这个案例中,交通部门调查认定儿子亮亮先死亡,那母亲钱女士就成为这笔保险金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钱女士的父亲又作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享有该笔保险金的请求权。那么,亮亮父亲王先生有没有权利领取该保险金呢,他的权利是否因为离婚而失去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失,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和哪一方生活,由哪一方抚养,虽然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消失,但是他们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失。所以,王先生应作为第一法定继承人有权领取保险金。这样,亮亮的外公和父亲应各获得保险金的一半——1万元。
启示:投保宜明确受益人。首先,在签约保单时最好要写明受益人,以免发生纠纷。若没有写明受益人,则保险金作为被保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次,人身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在事故中丧生,且无法判定谁先死亡,则推定受益人先死亡而作最后赔付。最后,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不会因父母双方离异而消失的。也就是说,如果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一切权益应由其监护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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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案情介绍] 2003年10月,刘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何某,为自己的丈夫钱先生购买了终身寿险,但事有不巧,何先生

[案情介绍]

2003年10月,刘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何某,为自己的丈夫钱先生购买了终身寿险,但事有不巧,何先生出差在外,在被保险人签名的一栏,刘女士就替丈夫签了名,代理人何某也没有阻止。2004年12月,钱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去世,悲痛之余,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而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士代签的,而不是钱先生的亲笔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

刘女士为此愤懑不已,认为责任应是代理人,因为自己签名时,代理人并没有告知自己不能代签。保险公司最后对代理人何某作出了拒赔的严厉处分。但刘女士受的经济损失谁来弥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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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案情介绍] 现年40岁的龙先生作为投保人于1997年8月为其妻吕女士投保了一份年交保费6600元、保额为10万元

[案情介绍]

现年40岁的龙先生作为投保人于1997年8月为其妻吕女士投保了一份年交保费6600元、保额为10万元的“为了明天”保险,受益人是他们的儿子。1999年4月,龙先生与吕女士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儿子由龙先生抚养。2001年4月1日,儿子因车祸死亡。在这之前,龙先生一直没有停止交费。

儿子死亡后,吕女士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龙先生索要该保险单。其理由是:

一、自己作为保险标的,与投保人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1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法》第63条和“为了明天”保险条款第20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前夫已不可能成为其继承人。

三、自己作为被保险人,保险的实质在于自己,否则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四、《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可见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被保险人拥有对保险单的最大拥有权。

五、《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被保险人则不受此条限制。

六、《保险法》第62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被保险人不受此条限制。

综上所述,吕女士认为,依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自己,有权拥有此保单。

龙先生则认为此保单拥有权应归自己。理由也有三条:

一是保险费一直由自己交纳,自己投资岂能毫无收益;

二是离婚时,儿子判归自己,即此保单的受益人判归了自己,受益人死后,保单的所有权、继承权当然也归自己;三是自己续交保费时,前妻并未产生异议,说明她已默许了自己继续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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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假设钱女士5年后为了儿子出国留学需要20万元人民币资金,某理财产品以复利计息,年息为3%,现在购买这一理财产品需要()。

A.175250元

B.172520元

C.172502元

D.175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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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案情介绍] 小杨的母亲1999年3月初因多发性子宫肌瘤在医院手术治疗,同时还被诊断患有高血压病。2002年3月

[案情介绍]

小杨的母亲1999年3月初因多发性子宫肌瘤在医院手术治疗,同时还被诊断患有高血压病。2002年3月中旬,小杨的母亲在保险公司业务员丁某游说下,投保终身寿险及“附加重疾”和“附加短期险”,年保险费2000元付给了丁某,由丁某代填写投保内容和签字。同年4月4日,收到小杨为受益人的保单,保险金额为3万元。以后,小杨母亲继续用银行账号扣划,续付保险费至2004年。2004年7月5日,小杨母亲因患脑出血病故,投保受益人小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投保人没有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情,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故解除保险合同,退还2269.54元保险费。小杨于今年2月下旬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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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案情介绍] 1999年2月长春市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

[案情介绍]

1999年2月长春市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不久,郑某被刑事拘留。郑子,14岁,生前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案发后,郑之妻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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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第二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于向谁给付问题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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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刘女士曾经是同事,后来两人产生感情,并于1999年同居。两个人虽然关系非常好,但由于两

[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刘女士曾经是同事,后来两人产生感情,并于1999年同居。两个人虽然关系非常好,但由于两人都不是北京户口,而且一个户口在黑龙江,一个户口在广东,要办理结婚手续比较麻烦,又加上两个人都还没想过要孩子的事情,因此就一直没有登记结婚。2003年年初,张先生和刘女士为了表达各自对对方的感情,互相为对方购买了一份20年期生死两全保险。张先生以“妻子”刘女士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险,刘女士以“丈夫”张先生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险,保险金额都是10万元。

2004年年初,刘女士在外出购物的时候遭遇车祸身亡。事后,悲痛万分的张先生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刘女士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为由拒绝了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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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案情介绍] 汪女士因工作忙碌一时疏忽,忘记把月缴的保费存到指定账户,被保险公司通知终止保险合同。汪女士

[案情介绍]

汪女士因工作忙碌一时疏忽,忘记把月缴的保费存到指定账户,被保险公司通知终止保险合同。汪女士随即申请保单复效,但保险公司以她的身体状况不符合保险合同复效规定为由,拒绝了复效申请。

汪女士的这份保单可谓“历史悠久”。10年前,她在好朋友林某的劝说下,购买了沪上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主险月缴保费100元,续缴保费采用银行自动转账。去年12月,汪女士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单”,理由是保险公司连续两个月无法从汪女士的银行账户上扣款。

汪女士致电林某,林某解释条款后,劝她申请保单重新生效,即“保单复效”。随后,两人一起去公司办理手续,没想到此时,汪女士体检未通过,被拒绝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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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2年2月3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保额为50万元的终身寿险一份,并指定其妻钱某为受益人。200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2年2月3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保额为50万元的终身寿险一份,并指定其妻钱某为受益人。2003年5月至10月间,李某与钱某因家庭矛盾长期不和,2003年11月3日晚,钱某趁李某睡觉之际企图杀害李某未遂,但造成了李某左眼永久完全失明。事后,李某持保单以被保险人身份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赔付保险金。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法》第65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认为李某的伤残属于受益人故意所致,故拒绝赔付保险金。

而李某则认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而保险条款中关于高度残疾的定义中并不包括单目永久完全失明,故其伤残不属于高度残疾,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之后,李某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保险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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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案情介绍] 位于大王乡的多金属硫铁矿区是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大型硫铁矿基地。2003年5月,百乐公司向法定发

[案情介绍]

位于大王乡的多金属硫铁矿区是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大型硫铁矿基地。2003年5月,百乐公司向法定发证机关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该矿区采矿许可证。2003年11月1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以解决遗留问题为由向另一家企业强力公司颁发了该矿区的采矿许可证。2004年1月,省国土资源厅答复百乐公司,该矿区已设置矿权,不受理你公司的申请。

请问百乐公司有哪些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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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案情介绍] 1996年3月,张先生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某天,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刘某聊起了保险的事,张先生

[案情介绍]

1996年3月,张先生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某天,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刘某聊起了保险的事,张先生心想,自己身体不好,不如投一份保险,也好有个保障。于是,便委托业务员填写了投保书,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业务员在代填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张先生的状况不符,因此便在该栏留了空白。张先生待业务员填完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就在投保书上亲笔签了名,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进行了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1997年6月,张先生因病情恶化身故,他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张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严重的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而投保时张先生并未将真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张先生的儿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未果,于是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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