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现年40岁的龙先生作为投保人于1997年8月为其妻吕女士投保了一份年交保费6600元、保额为10万元的“为了明天”保险,受益人是他们的儿子。1999年4月,龙先生与吕女士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儿子由龙先生抚养。2001年4月1日,儿子因车祸死亡。在这之前,龙先生一直没有停止交费。
儿子死亡后,吕女士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龙先生索要该保险单。其理由是:
一、自己作为保险标的,与投保人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1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法》第63条和“为了明天”保险条款第20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前夫已不可能成为其继承人。
三、自己作为被保险人,保险的实质在于自己,否则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四、《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可见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被保险人拥有对保险单的最大拥有权。
五、《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被保险人则不受此条限制。
六、《保险法》第62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被保险人不受此条限制。
综上所述,吕女士认为,依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自己,有权拥有此保单。
龙先生则认为此保单拥有权应归自己。理由也有三条:
一是保险费一直由自己交纳,自己投资岂能毫无收益;
二是离婚时,儿子判归自己,即此保单的受益人判归了自己,受益人死后,保单的所有权、继承权当然也归自己;三是自己续交保费时,前妻并未产生异议,说明她已默许了自己继续作为被保险人。
A.有通知及防止、减少损失的义务
B.法律上没有对受益人加以限制,法人、自然人、胎儿都可作为受益人
C.由投保人指定和变更
D.由被保险人指定
E.保单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其合法继承人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
[案情介绍]
4岁小女孩芳芳因父母在外地工作,暂时由上海的外公抚养。后外公为芳芳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半年以后,芳芳因意外事故死亡,外公与芳芳的父母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外公认为保险的投保人是自己,受益人也是自己,因此这笔保险金应归其所有;而芳芳的父母却坚持他们才是女儿的合法抚养人和合法继承人,双方争执不休。
下列不属于受益人的法律特征的是
A.基于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B.受益人须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而产生
C.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权利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D.受益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A.因其女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张某以其监护人的身份指定受益人
B. 张某女儿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因为她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 因其女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她可以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
D. 张某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其女儿的同意
A.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B.由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C.由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后,并向其给付保险金
D.因不能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谁先死亡,所以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责任
A.该保险合同必须征得王楠的同意方可成立
B.假设王楠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则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肇事车主追偿
C.假设王某应于2002年10月1日交纳当年保险费,但是直至2002年11月1日王某仍未交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假设3年后王楠因失恋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E.假设王楠此后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受益人为其母,此变更行为有效
A.受益人甲丧失受益权
B.其他受益人获得甲原应有的受益的保险金份额
C.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投保人已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