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根据税后净利润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2016年11月8日销售一批
要求:请编制甲公司2017年1月12日已售产品退回的有关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120
应交税费3.4
贷:应收账款123.4
借:库存商品1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00
借:坏账准备6
贷:信用减值损失6
要求:请编制甲公司2017年1月12日已售产品退回的有关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120
应交税费3.4
贷:应收账款123.4
借:库存商品1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00
借:坏账准备6
贷:信用减值损失6
1、企业所得税有关计算:(1)应纳税所得额(2)应交企业所得税额
2、根据计算结果,作出会计分录
A、增加留存收益100万元
B、减少留存收益100万元
C、对留存收益没有影响
D、增加留存收益75万元
案例1 (股权欲转让 税收细筹划)
华瑞公司是一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33%,2005年公司期末财务状况如下:实收资本5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000万元。其中,甲公司持股比例为80%,所得税税率33%,初始投资成本4000万元;乙公司持股比例为20%。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甲公司拟按账面价值转让其所持有的华瑞公司的股份给丙公司,该业务应如何操作(为了便于经济效益分析,不考虑其他业务及税种的影响)?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方案1,甲公司按账面价值转让。
转让价格为10000×80%=8000万元;转让收益为8000-4000=4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000×33%=1320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为4000-1320=2680万元。
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8000万元。
又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税发[1998]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可得出如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先按账面价值1600万元受让乙公司16%的股份,使甲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96%,投资成本变更为5600万元,然后再将96%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
甲公司效益分析:转让价格为10000×96%=9600万元,其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5000×96%=4800万元,因双方所得税税率一致,按现行税法规定免予补税。
转让收益(税法口径)为9600-5600-4800=-800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为9600-5600=4000万元;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0元,形成股权转让损失800万元。不但不用缴纳所得税款,反而形成以后可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800万元,相当于该业务应纳所得税-264万元。
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支付9600万元享有瑞华公司96%的股权;为了便于与其他方案分析比较,同比计算相当于支付8000万元享有瑞华公司80%的股权。
方案3,华瑞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然后再按账面价值转让80%的股份。利润分配后,甲公司可得到股息3200万元(4000×80%),按税法规定,双方所得税税率一致,分得的股息免予补税。分配股利后,华瑞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000万元。
甲公司效益分析:转让80%股份的价格为6000×80%=4800万元;转让收益(税法口径)为4800-4000=800万元;应纳所得税为800×33%=264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为3200+800-264=3736万元;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4800万元。
分析要求:为甲公司选择一个方案,并简要说明原因。
A:498
B:400
C:148.5
D:150
H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6年初购人存货一批,成本50万元,年末提取减值损失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
(1)计算2016年末上项存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2)分析并计算上项存货与公司所得税核算有关的暂时性差异的类型及金额;
(3)计算上项存货本年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具体金额。
A.2014年12月8日商誉的计税基础为2500
B.2016年12月31日商誉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
C.2016年12月31日商誉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D.2016年12月31日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0万元
A.甲企业投资于乙企业,甲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乙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率,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分来的税后利润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B.甲企业投资于乙企业,甲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率,乙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分来的税后利润时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C.甲企业投资于乙企业,甲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乙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率,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分来的税后利润时不再补缴企业所得税
D.甲企业投资于乙企业,甲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率,乙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分来的税后利润时由于二者适用税率不同而造成的差异允许从甲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
A.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
B.递延所得税负债125万元
C.递延所得税资产250万元
D.递延所得税负债250万元
案例二:筹资方案的确定
杭汽轮目前发行在外普通股1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并发行利率为10%的债券5500万元。该企业打算为一个新的投资项目融资500万元,新项目投产后每年的息税前利润将增加到:300万元。现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按12%的利率发行债券500万元;方案二,按每股20元的价格发行新股。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
问题:
根据上述资料,帮助杭汽轮确定采用哪个方案?
某国有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2005年从甲联营企业分回20万元利润,从乙联营企业分回25万元利润,(甲、乙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15%,乙企业当年享受减半征税优惠)请计算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分回利润应补缴税额。
A.计提的坏账准备
B.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失
C.支付中介机构的咨询费
D.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