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但投保人为不同自然人的机动车辆互碰,可按互为三者的原则,由各方机动车交强险分限额赔付()。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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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秦某,女,5岁,A市某幼儿园学童。1999年9月10日由其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少儿终身平安保险》,保单载明生存受益人为秦某,身故受益人为其父。2000年6月7日晚18时许,秦某在其母邓某带领下,从所住楼房8层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邓氏母女死因系自杀。秦某身故后,保险公司对该案进行了细致调查,经了解,邓某家境良好,经济宽裕,丈夫为某银行职员,邓某则在某外贸公司从事人事工作,近一段时间以来,邓某在单位因与某领导关系紧张而一直情绪低落,闷闷不乐,以至于6月7日晚携女儿自杀。
面对幼童自杀,保险公司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幼童自杀属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理由为,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案邓某与其女虽为自杀,但作为投保人的邓某引导女儿跳楼,其有“故意”之嫌,且所交保险费未满二年。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除外责任,但考虑到被保险人是年仅5岁的无行为能力的幼童这一特殊情况,保险公司应退还其所交保费并结案。
[案情介绍]
1996年7月10日,林某(男,29岁)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递增养老年金险20000元,附加住院医疗险5000元。
1997年1月10—28日,林某因脑出血、左额叶动静脉畸形入院治疗,花费9794元,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5000元;同年10月10—14日,林某又以同一病因住院,住院费用计15985元,保险公司又足额赔付5000元,同时决定终止附加住院医疗险。
林某对于终止附约的决定极为不满,认为既然附加险的保险费与主险的保险费一并交付,那么主险的保险责任未终止,附加险就自然有效,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解约,要求保险公司继续承保附加住院医疗险。
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保险利益()
A.不存在
B.无法衡量
C.不存在上限
D.以债权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