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服务年限:购买套餐年限(按天算,中途中断不清零。)
B.服务人数:近90天内微聊对数(去重)(抢客券、畅聊包之类 )必须是双方互相聊过,单方面的说话,对方未回复的不算
C.带看次数:近90天内带看日记(用户评价且审核通过的)
A.公司所有业务均可预开发票
B.在预开发票当月必须缴纳增值税,并完整记录缴税情况
C.无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D.如出现毁约等情形,无需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严格履行发票红冲、作废流程,不得出现虚开情况
E.已开具专票并已出账计收后无法收回款项的情形,应遵守“前票不清、后票不开”原则
F.对于已收到客户款项未确认收入时,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需设立预存专户,与客户约定不得退费或作为其他资金使用,由系统支撑相关记录及财务处理
A.20
B.30
C.60
D.90
受益人装运、备单、制单后于4月6日向中国银行广州市分行交单议付。4月18日议付行收到德国开证行来电:“我们确认已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金额为73200德国马克。但根据UCP600的规定,发现该项单据未在发货后21天内交单。已联系开证申请人,待答复后再告。”经议付行查留底单据,提单日期为3月18日,交单日期为4月6日,并未超过21天。从开证行来电内容看,开证行显然把它所在的地方视为议付有效的地点,因而认为受益人拖延交单时间,议付行随即电告开证行:“单据未在发货日期21天内提交一事应请注意,你行来证虽未规定有效地点,但在有关条款中规定所付合同为信用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该合同明确规定在中国议付有效。今受益人于4月6日交单,没有超过21天,也没有超过合同中提单日后20天内在中国议付的规定。因此该不符点不能成立,请予确认,并即付款。”开证行接电后不再申辩,于4月25日电复:“已付款。”
[问题] 该案例说明了哪些信用证结算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