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的课外补习学校向小学生发送招生广告,称:“本校决定以面试的方式招收4-6年级小学生各10名,共计30名,组成新苗实验班,学费按物价局审批的标准减半,报名时交一半学费,按报名的先后顺序录取,额满为止。4月1日开始接受报名。5月1日开始授课。”该补习学校旁边的南苑小学许多学生看到广告后纷纷排队报名,仅56分钟就招满了30名学生。他们和学校签订了课外辅导教育合同。其中,29名学生是交一半学费,曾获得全市奥数竞赛第一名的学生丁某完全免费。
1.该课外补习学校向小学生发送招生广告的行为在教育合同实务中属于什么性质?
A.要约
B.要约邀请
2.该课外补习学校与这30名学生之间的教育合同是否成立?
A.是
B.否
3.该课外补习学校与这29名学生之间订立的教育合同效力如何?
A.效力待定
B.有效
4.该课外补习学校与丁某之间订立的教育合同效力如何?
A.效力待定
B.有效
5.该课外补习学校与丁某之间订立的教育合同具体应当适用哪一种合同的法律规定?
A.教育培训合同
B.赠与合同
6.丁某发现培训的内容他早已掌握,因此在正式开课时没有参加学习,他能否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其他同学?
A.能
B.不能
A.211和985院校,比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B.独立学院通常附属在某个高等院校,有固定的财政资金,信息化建设与普通本科无异
C.高等教育包括本科院校高等职业院校民办院校等,不包括中等职业院校
D.高等院校都是属于教育部直接管辖,经费由教育部核定后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