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的装运期为3月30日,有效期为4月15日,对交单期未作规定。货物于3月上旬出运,取得船公司3月10日签发的提单。该套单据的最迟交单期为( )。
A.3月21日
B.3月25日
C.3月31日
D.4月15日
A.3月21日
B.3月25日
C.3月31日
D.4月15日
入价为960元,2006年4月30日为976元,问其持有期收益率是多少?
A.于10月14日,将80屯货物的单据送交银行
B.于10月14日,将100屯货物的单据送交银行
C.于9月29日,将80吨货物的单据送交银行
D.于9月29日,将100吨货物的单据送交银行
A.2008年1月1日2008年3月10日
B.2008年3月10日至2008年4月10日
C.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10日
D.2008年3月10日至2008年4月20日
A.USD500000
B.USD100000
C.USD400000
D.USD600000
[案例]
我出口公司与英国进口人签订200公吨花生仁出口合同。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200mt of Groundnut Kernels from Dalian to London before April ,2006.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之后,卖方又收到该行开来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内容为:"The shipment changed to 100mt of Groundnut Kernels from Dalian to London and 100mt from Dalian to Liverpool instead of original stipulation.”根据该修改书,卖方随即联系订仓,费尽周折总算成功,将去伦敦的100公吨花生仁装到“望江轮”上,另100公吨装到“RICKMERS”轮上,并分别取得了3月31日和4月1日装运的提单。
但出口人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称:(1)违反了信用证不许分批装运的规定,将货物分装在两条轮船上。(2)信用证规定4月1日前装运,提单日期却为4月1日,晚于信用证装运期。以上两点单证不符,无法接受,速告处理意见。
出口人回复开证行称:(1)分批装运系按你行修改书所为,而且为符合修改书要求费尽了周折。(2)UCP500只规定了“after。”一词不包括所述日期,对“before”一词没有规定,故应当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所以,不存在不符点。但开证行不同意受益人观点。
请问,谁对谁错?
A: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B: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
C: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D:2014年3月5日至2015年2月28日
A.3月1日,经批准发行股票1000万元
B.2月1日,股东大会决议购买甲公司51%的股权并于3月25日执行完毕
C.4月1日,从银行借入2000万元长期借款
D.3月20日,发现2006年12月接受捐赠获得的一项管理设备尚未入账
A.银行完全有权拒收单据和拒绝付款
B.银行可以付款,但要求外贸公司须提交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
C.银行可以付款,但条件是外贸公司提交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并通知开证申请人美国贸易商行
D.银行可以付款,但条件是必须经开证申请人的同意修改信用证并通知银行办理
要求:计算20×6年5月31日有关外汇交易与折算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