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特殊情况下,行政诉讼的原告也负有举证责任的是()。
A.行政赔偿诉讼
B.不服行政处罚
C.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D.被告不作为行为
A.行政赔偿诉讼
B.不服行政处罚
C.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D.被告不作为行为
A.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可以放弃举证,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B.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有义务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C.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起诉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
D.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A.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平等
B.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与行政相对人相同
C.被告律师无权申请法院进行调解
D.原告负举证责任,原告律师应当高度重视举证工作
A.被告应在收到起诉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全部证据,否则视为没有证据
B.行政诉讼被告若有正当理由可以延期提供证据,但必须书面告知法院
C.行政诉讼被告有正当事由可以延期提供证据,但必经法院准许
D.被告即使有正当理由也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后10日内提供证据
A.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C.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D.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所没有反驳的证据
A、原告法院申请停止执行
B、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C、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D、不停止执行损害公共利益的
A.产品在出厂时即有缺陷
B.买方信赖卖方在选择产品方面的技能和技术、专门知识
C.损害是由于产品未能符合特殊用途而引起的
D.卖方已被告知或者有理由知道产品的使用意图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后杨峰遭遇交通事故,被村民欧大帮驾驶摩托车撞倒致伤。杨峰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共计20104.99元,法院判决欧大帮应该赔偿。
其后,杨峰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拒赔,杨峰父母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被告没有再理赔原告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本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峰医疗保险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学生平安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性原则”,我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本案中,原告杨峰与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之间签订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从法理上讲,“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本案中的原告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肇事者欧大帮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即本案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而该《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约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
本案中保险人提供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对被保险人即原告杨峰没有约束力。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主张保险赔偿。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