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为卖方报销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全部合理的实际成本,在卖方达到合同规定的绩效目标时,向其支付预定的激励费用。通常使用成本分摊比例工具来分享结余部分或分担超支部分。
A.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B.成本加激励费用合同
C.成本加奖励费用合同
D.采购管理合同
A.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B.成本加激励费用合同
C.成本加奖励费用合同
D.采购管理合同
A、错误
B、正确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了合同,但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A双方当事人确实自愿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B由于不可抗力只是项目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C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且在被允许的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D项目合同与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A.是指证券的权利产生于证券的制作中的证券
B.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是以证券的设计为前提条件的
C.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并不存在而是产生于证券的制作中
D.是指证券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的
A.错误
B.正确
广州某食品公司与法国一商人接洽,准备与之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1)合营企业的名称、注册国家;(2)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28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外方以技术和设备方式出资,作价600万美元;(3)合同规定双方若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则可仲裁,并签订了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中有如下内容:仲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接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或在法国商事仲裁会进行仲裁,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合同有不妥之处,要求修改。双方修改合同后,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与某市食品厂签订合同,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后双方决定诉诸法院,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审理判决。合资企业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对,应依涉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据此而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 问题: (1)双方签订的合营企业合同有何不妥之处? (2)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A.社会剧变
B.文化革命
C.教育革命
D.经济革命
A.正确
B.错误
A、错误
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