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将自己与乙之间的合同变更为甲和丙之间的合同
B.甲与乙订立合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由于笔记本电脑缺货,合同更改为购买台式电脑
C.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定价1万元,后甲把货款更改为5000元
D.甲欲借乙的自行车,乙自行车已经出借,便从丙处借来一辆代替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问:
A.甲承担举证责任
B.甲、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C.乙承担举证责任
D.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 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
C. 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
D. 甲错将乙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后丙从甲处购得此房,并与甲办理了过户手续
A.甲公司提供已经设定了抵押权的厂房
B.乙公司通过甲公司提供担保从日本某银行获得的贷款
C.甲公司提供的劳务
D.甲公司以合营企业的名义租赁的设备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
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
D.甲误将乙的房登记为自己的房,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A.甲公司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B.甲公司构成诈骗罪
C.乙构成抽逃出资罪
D.乙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