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某设备厂为一般纳税人,某月缴纳增值税24万元,补缴上月漏缴增值税6.4万元,本月又出租一厂房收
A. 10.08
B. 9.36
C. 6.96
D.6
A.994500元
B.850000元
C.580000元
D.585000元
2006年3月3日,某市国税局稽查队在对当地一家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仪器设备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在2005年采用预收账款的形式销售仪器设备,虽然货物已发到客户手中,但该仪器设备厂2005年底预收账款余额仍有1672万元未进行及时结转。于是,国税局稽查队于2006年3月7日向该厂下达了补缴增值税242.94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限该仪器设备厂在15日内缴纳税款。
该仪器设备厂法人代表不服,遂欲向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但由于其没有足够的资金先预缴纳税款,便向甲公司求援,请求以甲公司的名义为其提供纳税担保。
2006年3月10日,经国税局认可,两家企业一起到国税局签订了纳税担保书,即甲公司保证仪器设备厂按期缴纳所查补的税款。否则,由甲公司缴纳全部税款以及由于仪器设备厂延迟缴纳税款而产生的税收滞纳金。
2006年3月11日,仪器设备厂依法向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稽查队的处理决定。
2006年3月17日,国税局经过对案件的审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国税局稽查队的处理决定。但由于仪器设备厂还是拿不出这么多税款,虽然国税局稽查队多次催缴,至2006年6月18日也未能缴纳查补的税款。于是,国税局稽查队在查询仪器设备厂银行账户还是没有现款可供扣缴,又没有货物可供扣押后,于2006年6月19日,在未向甲公司进行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即从甲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缴了242.94万元的增值税税款和19.43万元的税收滞纳金。
分析要求:
A.该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应缴纳营业税2.75万元
B.2010年10月该企业应退增值税120万元
C.该企业的技术咨询收入应缴纳营业税0.25万元
D.2010年10月该企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17万元
E.2010年10月该企业应缴纳教育费附加0.93万元
A.10000元
B.11700元
C.12000元
D.12340元
A.20.4万元
B.21.08万元
C.20.74万元
D.24.78万元
A.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339000
B.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C.贷:营业外收入300000
D.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00
A.850000元
B.799000元
C.550000元
D.300000元
A.借记“应付股利”327600元
B.贷记“主营业务收入”280000元
C.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7600元
D.借记“主营业务成本”200000元
E.贷记“库存商品”200000元
A.140000元
B.110000元
C.157000元
D.187000元
A.4000元
B.6000元
C.3400元
D.6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