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周某抓获了有行窃嫌疑的盖某,因盖某拒不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周某用木棍将盖某殴打致伤。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由谁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A.区公安分局
B.联防队队员周某
C.区治安联防队
D.市公安局
A.区公安分局
B.联防队队员周某
C.区治安联防队
D.市公安局
A.市公安局
2 . 区公安分局
C.区治安联防队
D.联防队队员周某
A.A省艺术学院治安联防队
B.王哈
C.慈云区公安分局和A省艺术学院治安联防队
D.慈云区公安分局
A.某县公安局
B.某县治安联防大队
C.某县公安局和治安联防大队
D.联防队员江某个人
A.市政府,因为市政府发出通知
B.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因为它要求乡政府处理
C.乡政府,因为它是委托机关
D.乡治安联防队,因为它经乡政府授权,属于被授权的组织
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查明以上事实,认为:本局对请求人作出的×公决字(2011)第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上级复议机关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人民币 142.33元的标准,赔偿严某娟被本局行政拘留十日的金额人民币 1423.3元。
二、向严某娟返还罚款人民币500元。
三、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为严某娟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该区公安分局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严某娟,女,1954年2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某市XX区XX大街36号。赔偿义务机关: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某市某区XX大街26号,局长:江某华。
2011年8月 23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制作了×公(行)赔决字[2011]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
问: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可以成为适格被告?
A.将案件移送到南区人民法院
B.将案件移送到东区人民法院
C.由自己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D.将此案报请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A.应当直接将该案移送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B.应当将该案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C.可以开庭审理
D.应当将该案退回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