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
A.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
B.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
D.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
A.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
B.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
D.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
A.该企业的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向该企业清偿债务
B.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该企业和上海糖业公司互负到期债务100万元,上海糖业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抵销彼此债务
C.管理人认为原债权人会议主席未恪尽职守而重新指定了新的债权人会议主席
D.管理人决定该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和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
A.在对甲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时,将属于甲的一台机器变卖,私留所得价款
B.接受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长时间未进行财产清理,也不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C.定期向法院报告管理工作,并参加债权人会议回答询问
D.转让甲公司的房屋,事先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A.工商银行12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4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
B.建设银行能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
C.建设银行不能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
D.破产财产的管理、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发布通知和公告后,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 民法院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A、错误
B、正确
2011年6月1日,北京万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小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万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清,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万方公司,万方公司无异议。法院受理后向万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万方公司在6月5日收到后,于6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清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 ①2007年11川,万方公司赠与大连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一辆; ②2008年2月,万方公司放弃丫天津大兴公司的50万的货款债权; ③2008年8月,万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 (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 ①2008年10月,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②2008年11月,万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利川公司20万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③2009年1月10日,万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 ④万方公司欠黄河公司2007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黄河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万方公司支付黄河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万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黄河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万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万方公司处置财产的情况,哪个行为应当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并说明理由。
A.甲律师是破产企业董事长的哥哥
B.乙律师的执业责任保险已经过期
C.丙律师身患肝癌,长期住院
D.丁律师在担任律师之前曾经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过
A.没有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决定以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套设备为中国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
B.没有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为获得利润以偿债,向甲公司借款40万元
C.管理人代表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参加了与某商贸公司的诉讼
D.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决定美味多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营业
A.腾达公司优先清偿欠股东王某的款项50万元
B.腾达公司的债务人飞黄公司向腾达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共1160万元
C.飞黄公司未向腾达公司清偿债务,而是直接向腾达公司的债权人李某清偿了160万元,造成其他债权人3G万元的债权不能实现,但由于飞黄公司已经清偿债务,所以免除其清偿债务的义务
D.腾达公司的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腾达公司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A.在重整期间,甲公司的担保债权人乙公司事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得主张行使担保权
B.甲公司租赁丙公司的一辆轿车,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丙公司不得要求取回
C.甲公司的股东张某、赵某、王某等不得请求分配股息
D.甲公司的董事长高某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