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市一公司是199j年年初成立的台商独资企业,因其生产工序不合格,给周围环境造成
[案情介绍]
位于大王乡的多金属硫铁矿区是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大型硫铁矿基地。2003年5月,百乐公司向法定发证机关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该矿区采矿许可证。2003年11月1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以解决遗留问题为由向另一家企业强力公司颁发了该矿区的采矿许可证。2004年1月,省国土资源厅答复百乐公司,该矿区已设置矿权,不受理你公司的申请。
请问百乐公司有哪些救济途径?
[案情介绍]
A公司是中国内地一家注册公司,B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两公司因为一合同纠纷而打官司。A公司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作出判决之后,B公司拒不履行裁决,A公司只能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案情介绍:当前,国际市场上维生素C年消费量约8万吨,中国4家维生素C生产商(河北维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江山药业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维生药业有限公司)年出口量就约4.3万吨,市场份额为53.75%,与德国巴斯夫、瑞士罗氏制药形成垄断竞争的格局。但因2000年5月-2001年12月底的两次“价格大战”,使维生素C的价格由5美元跌至2.8美元,我国遭受约2亿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2002年初,各生产企业成功地达成自律协议,自动控制出口数量和出口进度,以达到提高和稳定出口价格的目的。由此,维生素C的价格至2003年3月已提升至3.35美元,企业运用出口卡特尔获得出口垄断利润:据海关统计,我国维生素C2002年出口总额为1.46亿美元,若以目前价格计算,则可增加收益2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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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事故案
[案情简介]
某年11月16日,某市水运公司1号机帆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保险,保险金额按投保时的账面价值确定为15万元。12月27日,该船在航行中与外地一轮船相撞,1号机帆船损失8万元。被撞轮船未参加保险,损失10万元。事故发生后,经航管部门裁定:1号机帆船应对这次碰撞事故负主要责任,负责赔偿80%的经济损失。于是,该水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16万元的要求,并提出了有关碰撞事故的单证和材料。
[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刘女士曾经是同事,后来两人产生感情,并于1999年同居。两个人虽然关系非常好,但由于两人都不是北京户口,而且一个户口在黑龙江,一个户口在广东,要办理结婚手续比较麻烦,又加上两个人都还没想过要孩子的事情,因此就一直没有登记结婚。2003年年初,张先生和刘女士为了表达各自对对方的感情,互相为对方购买了一份20年期生死两全保险。张先生以“妻子”刘女士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险,刘女士以“丈夫”张先生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险,保险金额都是10万元。
2004年年初,刘女士在外出购物的时候遭遇车祸身亡。事后,悲痛万分的张先生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刘女士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为由拒绝了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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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由于螺旋藻生长条件极为苛刻,全世界的主产地仅有三处:非洲查德湖(Lake Chad)、墨西哥以及中国云南的程海湖。1995年,绿A公司投入4.8亿元在云南程海湖建造目前全球最大的螺旋藻生产基地,年总产量达到1000吨,占全球产量的50%。但螺旋藻的行业非常混乱,大大小小100多家企业,由于恶性竞争,价格下滑很快,最高时曾达到20万/吨,至2006年底最高只能买到7万/吨,甚至有些企业仅仅卖到2万/吨。由此,绿A集团策划成立螺旋藻行业的战略联盟,控制出口数量和进度,进而掌握了价格的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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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杨先生于1997年11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并连续缴纳了3(年)期保险费。2000年3月,杨先生不幸遇车祸身亡,受益人杨太太向保险人索赔。
实训目的:练习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情说明:某企业位于某市区内,其生产经营用地10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占地1000平方米,厂区绿化占地2000平方米,该土地为一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为7元/平方米。2007年1月1日又受让面积5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为二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为5元/平方米。企业按年计算、按半年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训要求:计算该企业2007年7~12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案情介绍]
被保险人俞某于2003年7月5日在某市一公园游园时遭雷击,当即昏迷倒地,被送往附近甲医院急救。入院后他在给予心脏按压、电击复律等抢救措施后苏醒,于2003年8月4日好转出院。出院时被保险人神志清楚,一般情况尚可,除四肢肌力较差外,无其他明显异常。
由于被保险人购买了该公园的游园月卡,而在购月卡时同时投保A保险公司“旅游景点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被保险人在出院后向A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A保险公司在接到该理赔申请后,经调查研究,认为暂时不符合理赔条件,请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满180天后做伤残鉴定。
同年12月20日,被保险人因左下肺癌伴两肺转移入住该市乙医院,第二天患者本人放弃治疗,要求自动出院,并于出院回家后的当天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于2004年1月14日向A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在申请人提供的理赔材料中,乙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列明的死亡原因是“肺癌”,因此,A保险公司又作了进一步调查,发现被保险人于2003年7月2日(雷击事故发生前)因“咳嗽、乏力三月”入住该市丙医院,CT检查示左下肺癌伴两肺转移。
被保险人在发生雷击事故后未满180天就死亡,因此无法做意外伤害伤残鉴定。同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列明的死亡原因是“肺癌”。在这种情况下,A保险公司对本案的理赔出现了争议,具体有三种意见:
一、拒赔。持拒赔意见者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列明了死亡原因是“肺癌”,而“肺癌”是疾病,不属意外伤害,因此,A保险公司应该拒赔;
二、全额理赔。持全额理赔意见者认为,虽然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列明了死亡原因是“肺癌”,但被保险人遭雷击是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被保险人在遭雷击后180天内死亡,在无法判断雷击事故是否为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因此,A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
三、比例理赔。持比例理赔意见者认为,虽然被保险人遭雷击是意外伤害事故,事实上也确实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但被保险人在遭雷击前已确诊“肺癌”,因此,应该认为被保险人是在“肺癌”和雷击两种原因的作用下死亡的。所以,本案应根据“事故寄与度”原则,确定理赔比例。
A.应当采用个别和口头的方式进行
B.先由办案人员介绍案情,然后向证人提出问题
C.证言中的矛盾,由证人自己作出解释
D.严禁采用拘留、刑讯、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