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宏达公司于2007年5月8日成立。2007年5月10日该公司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2007年7月15日税务机
案例分析: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错在哪里?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错在哪里?应如何处理?
要求: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A.60
B.0
C.72
D.120
A.72
B.0
C.60
D.120
A.72
B.0
C.60
D.120
资料: 南方公司于2006—2007年间分三次收购S公司的股权,其有关资料如下:
收购日期 | 收购股数 | 成本(元) |
2006年1月1日 2007年1月1日 2007年10月1 | 150000 300000 450000 | 243750 495000 810000 |
S公司2006年1月1日的股东权益包括面值1元的普通股1000000股及未分配利润500000元。南方公司收购S公司的股权是为了对其进行控制,所以不作为经常交易证券。S公司在2006年、2007年的净利润分别是200000元(其中2006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100000元)、300000元,并于2006年、2007年的5月1日及11月1曰发放股利75000元(两年共发放300000元)。
南方公司对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投资成本与投资方账面净资产的差额为商誉,商誉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以下各题除特别说明外,投资成本与投资方账面净资产的差额均为商誉)。
要求:
A.2007年5月10日
B.2007年5月20日
C.2007年6月5日
D.2007年6月12日
A.1
B.1.38
C.1.06
D.1.2
A.1元/股
B.1.38元/股
C.1.06元/股
D.1.2元/股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4年公司即负债280万元,2005年负债620万元,2006年负债1 200万元, 2007年负债达2 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 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宏达公司从2005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问题: (1)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2) 宏达公司是否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 (3)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宏达公司的破产申请?程序如何?
A.1
B.1.5
C.1.06
D.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