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1月,沿海某市王某听说俞某想组织一批假船员偷渡到日本。王某积极与俞某联系,在缴纳了大笔的手续费之后,王某被安排同另外8名偷渡客乘车前往偷渡地点,准备偷渡
。在上船之后即被边防大队截获。该市公安局根据该省政府《关于对偷私渡人员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通知》,呈请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对王某等人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王某作出了劳动教养1年零3个月的决定。
问:省政府《关于对偷私渡人员可以适用劳养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么?是否合法?
。在上船之后即被边防大队截获。该市公安局根据该省政府《关于对偷私渡人员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通知》,呈请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对王某等人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王某作出了劳动教养1年零3个月的决定。
问:省政府《关于对偷私渡人员可以适用劳养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么?是否合法?
A.李某对该土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B.李某对该土地的使用年限为35年6个月
C.该土地的使用年限到期后,李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该在期间届满之前一年申请续期
D.该土地的使用年限到期后,自动续期,李某无需申请
请问:
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查明以上事实,认为:本局对请求人作出的×公决字(2011)第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上级复议机关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人民币 142.33元的标准,赔偿严某娟被本局行政拘留十日的金额人民币 1423.3元。
二、向严某娟返还罚款人民币500元。
三、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为严某娟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该区公安分局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严某娟,女,1954年2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某市XX区XX大街36号。赔偿义务机关: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某市某区XX大街26号,局长:江某华。
2011年8月 23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制作了×公(行)赔决字[2011]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
A.4 123
B.4 125.01
C.4 410.01
D.4 421.01
问:马某、牛某、杨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投资决策
注册会计师王某有一笔即将到期的存款,连本带息总计100000元。王某想将这笔资金投资股市。王某的一位朋友得知此信息后,极力劝阻,告之股市风险太大,何不利用自已的专长开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经协商,王某与其他四位注册会计师共同出资组建成“通才会计师事务所”,王某任所长,出资100000元,其余合伙人每人出资50000元。通才会计师事务所于200×年1月1日正式开业。截至200×年6月30日止,该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事务所在新明珠广场二楼租用了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租金每月每平方米40元,一次付清全年租金可优惠20%,事务所以存款一次付清。
因业务的需要,所上购置了一辆价值50000元的奥拓车;购买电脑2台,复印机1台,传真机1台,总计金额28800元;另外还购置了办公桌、椅、文件柜等低值易耗品,价值3000元。
为了拓展业务,在《成都商报》上刊登了广告,费用2000元。
截至200×年6月30日的6个月中,取得验资收入50000元,审计业务收入120000元,资产评估业务收入200000元,其他各项咨询收入20000元。各项收入中,有45000元尚未收到。协议规定按收入的20%作为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收入(此项费用作为劳务成本)。
在此期间,还支付了各种办公用品费用总计6000元;支付差旅费、途中补助费等2500元;工资费用50000元(本期应付职工薪酬78000元);应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费9000元,各种低值易耗品在一年内摊销。应交营业税19500元。
6月30日与信达公司签订了一项资产评估协议,对方预付定金10000元。同日收到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因涉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使该所卷入一场诉讼案。该案将于7月20日开庭,如果本所败诉,将承担1000000元的赔偿费。
要求:
1.为通才会计师事务所开设一组“T”字形账户,并记录本期发生的各项业务。
2.编制200×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
3.编制截至200×年6月30日的利润表。
4.根据报表提供的资料,并考虑所涉及的诉讼案,你认为通才会计师事务所能否持续经营下去?
5.假若200×年1~6月,股票市场沪、深股市出现持续上扬,大盘不断创出新高。你认为注册会计师王某投资股市和投资事务所的决策,哪一个更正确?
实训目的:练习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情说明:某企业位于某市区内,其生产经营用地10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占地1000平方米,厂区绿化占地2000平方米,该土地为一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为7元/平方米。2007年1月1日又受让面积5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为二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为5元/平方米。企业按年计算、按半年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训要求:计算该企业2007年7~12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案情介绍]
被保险人俞某于2003年7月5日在某市一公园游园时遭雷击,当即昏迷倒地,被送往附近甲医院急救。入院后他在给予心脏按压、电击复律等抢救措施后苏醒,于2003年8月4日好转出院。出院时被保险人神志清楚,一般情况尚可,除四肢肌力较差外,无其他明显异常。
由于被保险人购买了该公园的游园月卡,而在购月卡时同时投保A保险公司“旅游景点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被保险人在出院后向A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A保险公司在接到该理赔申请后,经调查研究,认为暂时不符合理赔条件,请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满180天后做伤残鉴定。
同年12月20日,被保险人因左下肺癌伴两肺转移入住该市乙医院,第二天患者本人放弃治疗,要求自动出院,并于出院回家后的当天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于2004年1月14日向A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在申请人提供的理赔材料中,乙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列明的死亡原因是“肺癌”,因此,A保险公司又作了进一步调查,发现被保险人于2003年7月2日(雷击事故发生前)因“咳嗽、乏力三月”入住该市丙医院,CT检查示左下肺癌伴两肺转移。
被保险人在发生雷击事故后未满180天就死亡,因此无法做意外伤害伤残鉴定。同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列明的死亡原因是“肺癌”。在这种情况下,A保险公司对本案的理赔出现了争议,具体有三种意见:
一、拒赔。持拒赔意见者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列明了死亡原因是“肺癌”,而“肺癌”是疾病,不属意外伤害,因此,A保险公司应该拒赔;
二、全额理赔。持全额理赔意见者认为,虽然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列明了死亡原因是“肺癌”,但被保险人遭雷击是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被保险人在遭雷击后180天内死亡,在无法判断雷击事故是否为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因此,A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
三、比例理赔。持比例理赔意见者认为,虽然被保险人遭雷击是意外伤害事故,事实上也确实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但被保险人在遭雷击前已确诊“肺癌”,因此,应该认为被保险人是在“肺癌”和雷击两种原因的作用下死亡的。所以,本案应根据“事故寄与度”原则,确定理赔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