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A保险公司为他父亲购买了一份老年人健康保险,保费由王先生一次性支付。根据保险合同规定,
A.保险人是王先生
B.受益人是王先生的父亲
C.投保人是王先生的父亲
D.被保险人是王先生的父亲
A.保险人是王先生
B.受益人是王先生的父亲
C.投保人是王先生的父亲
D.被保险人是王先生的父亲
[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刘女士曾经是同事,后来两人产生感情,并于1999年同居。两个人虽然关系非常好,但由于两人都不是北京户口,而且一个户口在黑龙江,一个户口在广东,要办理结婚手续比较麻烦,又加上两个人都还没想过要孩子的事情,因此就一直没有登记结婚。2003年年初,张先生和刘女士为了表达各自对对方的感情,互相为对方购买了一份20年期生死两全保险。张先生以“妻子”刘女士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险,刘女士以“丈夫”张先生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险,保险金额都是10万元。
2004年年初,刘女士在外出购物的时候遭遇车祸身亡。事后,悲痛万分的张先生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刘女士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为由拒绝了赔付。
[案情介绍]
李某出世后不到半年,其母亲就因急性白血病离开人世。因其父亲长期在外地从事建筑工作,李某从小住在外婆家里,其父亲每月按时支付他的生活费。李某八岁时,父亲再婚,李某便来到父亲的居住地与父亲和继母生活在一起,并转学到该地读小学。在李某离开原住地前,外婆为其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买了一份少儿安康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在保险合同中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后来,李某在一次上学途中突遇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其外婆持少儿安康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的外婆对其外孙李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李某的外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外婆和李某之间是委托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李某的外婆作为委托监护人对李某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在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退还李某的外婆已交纳的保险费。
非受益人也可获理赔
[案情简介]
学生林某的父亲早逝,与母亲共同生活。2005年,林某的母亲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30年。去年12月,林某的母亲在擦玻璃的时候意外坠楼,事后经警方调查,结论为“意外死亡”。三个月后,林某由于没有经济能力始终没有向银行履行还贷义务,收到了银行的催款函。林某向保险公司提出房贷险理赔,却被保险公司指出,银行作为受益人才能提出理赔。这种情况下,小林很可能因为还不出房贷而流离失所。
A.10,10
B.10,100
C.100,10
D.100,100
A.倡导者
B.信息搜集者
C.购买者
D.使用者
E.决策者
[案情介绍]
50岁的赵先生于2000年购买了一份终身生死两全保险,选择10年分期缴保费方式,保险金额为15万元。2000年5月8日,他首期缴纳保费6500元,保险合同生效。该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如在60周岁前身故,其受益人将获得2倍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30万元。
2003年5月3日,赵先生因出差去兰州没按时缴纳保险费。5月11日,赵先生在返回途中因车祸罹难。那么,赵先生的保单还有效吗?受益人能获得保险金给付吗?
A.离婚导致保险利益消失,该保险单失效,保险公司不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B.离婚并不影响该保险单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C.离婚使得该保单从2007年9月1日起失效,保险公司只给付部分保险金
D.由于保险单已失效,保险公司可不给付保险金,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A.王某夫妇的两份保单都有效
B.王某夫妇的两份保单至少有一份全部无效
C.在王某家庭财产发生全损时,他可以获得10万元的保险赔偿
D.王某夫妇的两份保单保险金额超过8万元以上的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