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德国的中国公民李某在德国登记注册成立了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了办事处。下列关于该办事处的一些行为,哪一项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 )
A.该办事处命名为“韩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B.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发表声明:“该办事处对其经营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德国法院宣告破产,该办事处在上海依然照常营业
D.韩实贸易有限公司指定中国人蒋某为该办事处的主任,并向办事处拨付了相应的资金
A.该办事处命名为“韩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B.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发表声明:“该办事处对其经营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德国法院宣告破产,该办事处在上海依然照常营业
D.韩实贸易有限公司指定中国人蒋某为该办事处的主任,并向办事处拨付了相应的资金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完全反致
A、美国
B、中国
C、德国
D、法国
在马来西亚注册登记成立的“盛誉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誉公司)在2000年1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上海设立了一个商务办事处,指定中国公民李某为该商务办事处的代表人,并拨付人民币100万元,以作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其在中国登记的名称为“马来西亚盛誉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办事处)。因该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在北京,于是决定在北京设立一家独资公司,2001年5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该外商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0万元人民币,名称为“盛荣有限公司”。2002年8月,盛誉公司打算在中国购买一批体育保健用品,并决定将业务交给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处理。于是两者先后分别与上海市某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保健品公司)签订了体育保健品买卖合同。盛荣有限公司收到保健品公司的供货后,便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而上海办事处却因资金周转困难,在约定的期限内只给付了1/3的货款,尚有90万元货款没能清偿。后来保健品公司多次索款未果。2002年12月保健品公司以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办事处清偿债务90万元,并要求盛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皆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当上海办事处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作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盛荣有限公司有义务代其偿还。上海办事处的代表人李某认为:所欠保健品公司的债务应向盛誉公司追偿,因为合同是以盛荣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办事处只是从中联系,不能以办事处的财产清偿。
请问此纠纷应如何解决?
A.张某在加入德国国籍时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B.张某现仍具有中国国籍
C.张小某可以在申请加入德国国籍的同时,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中国有关部门应当批准
D.张某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A.德国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美国法
A.德国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美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