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双方应使用:()
A.中文
B.对方国家文字
C.本国文字,并附有对方文字译本
D.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
A.中文
B.对方国家文字
C.本国文字,并附有对方文字译本
D.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
A.经当事人同意,可由人民法院依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B.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以司法协助的形式请求外国法院执行
C.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D.只能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执行
A、相互代为调查取证、送达诉讼文书
B、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C、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D、相互代为采取强制措施
A.受理此案
B.以“一事不两诉”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
C.与A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D.告知甲在A国法院应诉
A.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机关
C.刑事司法协助指定的机关
D.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广州某食品公司与法国一商人接洽,准备与之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1)合营企业的名称、注册国家;(2)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28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外方以技术和设备方式出资,作价600万美元;(3)合同规定双方若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则可仲裁,并签订了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中有如下内容:仲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接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或在法国商事仲裁会进行仲裁,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合同有不妥之处,要求修改。双方修改合同后,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与某市食品厂签订合同,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后双方决定诉诸法院,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审理判决。合资企业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对,应依涉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据此而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 问题: (1)双方签订的合营企业合同有何不妥之处? (2)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A.若A国法院限制中国公民的诉讼权利,我国法院也可以对乙的诉讼权利进行相应的限制
B.丁公司若向乙提起反诉,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为乙享有司法豁免
C.乙可以聘请A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但只能以非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D.如果乙要求提供翻译,人民法院可以为乙提供翻译
A、错误
B、正确
A、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B、合同因行政关系而终止
C、合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终止
D、当事人双方混同一人而终止
E、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而终止
F、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判决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