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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犯罪嫌疑人王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刘波,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

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2002年1月9日,王强与刘波一起去县城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张某发生激烈争执。被张某等人打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3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两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两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人到场。刘波的父亲刘某请求会见刘波.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王强和刘波有权委托辩护人。刘波委托其叔叔刘林担任其辩护人,王强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刘林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刘波,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巾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刘林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波,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王强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王强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问题:

本案中公安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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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犯罪嫌疑人王诚,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1999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王诚,王诚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犯罪为由拒绝了王诚的要求。199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拘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0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王诚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于2000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王诚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

A.聘请律师

B.会见聘请的律师

C.委托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和调查取证

D.王诚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王诚,公安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具体会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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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犯罪嫌疑人王诚,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
机关于1999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王诚,王诚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为由拒绝了王诚的要求。199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0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王诚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于2000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王诚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公安机关则认为对王诚的拘留没有超限。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

A.公安机关对王诚的拘留超过了法定的期限

B.如果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及聘请的律师提出后,侦查机关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拘留期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应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C.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诚的拘留没有超过法定拘留羁押期限

D.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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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犯罪嫌疑人张诚,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1999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人张诚,张诚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为由拒绝其要求。199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张诚,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张诚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公安机关则认为对张诚的拘留没有超限。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对张诚的拘留超过了法定的期限

B.如果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及聘请的律师提出后,侦查机关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C.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诚的拘留没有超过法定拘留羁押期限

D.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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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被告人罗某,男,30岁,1990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1998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00年10月间,被告人罗某
结识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逃),两人商定用安眠药将运输棉纱的司机迷昏后劫取棉纱,并一同购买了安眠药,随后两人往返于甲地和乙地之间,寻找作案机会。12月20日晨,二人搭乘某汽车运输公司杨某驾驶的载有10吨棉纱由甲地驶往乙地的东风半挂车(车辆价值4.5万元,棉纱价值3万元)。天黑时,车行至国道314线,王某乘杨某停车换胎之际,搬起石头狠狠地砸向杨某的头部,致杨倒地。此后,王某抬着被害人的头部,罗某抬着被害人的双脚(脚还在动)将被害人扔在路基下。因怕被人发现,两人又走向路基,抬着被害人继续往下拖了几米,罗某又拿石头朝被害人砸了几下,并用石头将被害人压住,然后由被告人王某驾车,两人一起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因头部受打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脑挫裂伤死亡。被告人罗某在羁押期间,于2000年3月1日晚于同监舍另外三个在押人员挖洞准备逃跑,被看守人员发现,脱逃未遂。

问:对被告人罗某应当如何定罪量刑。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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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1993年12月23日,王梓奇、徐正一作为“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1992年获得专利)专利的专利权人,与侨星公司签订《协

1993年12月23日,王梓奇、徐正一作为“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1992年获得专利)专利的专利权人,与侨星公司签订《协议书》,决定实施该项专利技术。双方约定组建生产、销售“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产品的专营公司。侨星公司按约定于1994年成立了京海鹰设备公司,即双方约定的专营公司。该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矿山采掘设备“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系列产品。王强在京海鹰设备公司成立后负责技术工作。

1999年王强开始研制“旋摆式破碎机”技术,它属于“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后续改进技术,该设计工作于同年内完成。2000年5月23日,王强就“旋摆式破碎机”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1年3月7日获得授权。2000年6月至7月王强离开了京海鹰设备公司,并带走了专利证书。王强与京海鹰设备公司因“旋摆式破碎机”技术专利权属的归属引起诉讼。

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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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我国于( )决定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A.1987年2月12日

B.1986年12月2日

C.1987年12月2日

D.198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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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1986年12月,中国学术界首次讨论()问题。

A.信息化

B.电子化

C.工业化

D.农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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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1986年9月至1993年12月,124个国家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就货物贸易和 ______问题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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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
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问题:

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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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1986年1月6日出版的《时代》周刊,这本周刊说:“这一次邓小平再次当选为年度风云人物是因为他对中国持续不断的改革比1985年发生的其他所有事件都更有可能改变历史的进程。”据此,“持续不断的改革”指的是()

A.提出要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B.设立了深圳等五个经济特区

C.推动了上海浦东的开发和开放

D.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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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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