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收购一般有两种方式,即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我国《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公司已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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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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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拟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股票上市的乙公司的股份。甲公司拟订的方案要点如下。
(1)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丙企业订立协议,受让丙企业持有的乙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乙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批准。
(2) 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丙企业必须在3月内将该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
(3) 收购协议在未获得上述批准前不得履行。
(4) 收购乙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如果继续进行收购,即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60%股份的要约。
(5) 如果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6) 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甲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7) 为了减少甲公司控制乙公司的成本,甲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将所持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了丁公司。
问题:分别说明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方案存在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A.甲同学认为,协议收购可以发生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自由约定协议内容
B.乙同学认为,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的对象是不同的,前者为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后者为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东
C.丙同学认为,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中的继续收购是一样的,都需要发出收购要约
D.丁同学认为,协议收购的同时不可以在证交所继续经过集中竞价方式获得目标公司的股份
A.错误
B.正确
2012年1月15日,甲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股票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1.3%和1.2%。此后,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直至1月28日,甲公司才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数已达到11%。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1月1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收购人,即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B.目标公司
C.目标公司股东
D.目标公司管理层,即目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A.上市公司的收购有期限的限制,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B.上市公司的收购中涉及国家股的,只能采用协议收购的方式
C.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收购人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转让
D.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只能是法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能进行收购
A.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B.收购人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变更要约中的事项
C.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D.收购人可根据情况以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B.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C.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20日,并不得超过1年
D.在心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A.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邀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B.收购人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变更要约中的事项
C.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D.收购人可根据情况以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