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日,甲某为其一辆解放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期限1年,即从2006年5月1日零时起至20
A.自己代理,原告
B.双方代理,王某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被告
D.双方代理,原告
A.同时公告申请,因为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B.要求甲、乙协商确定申请人
C.甲、乙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所以公告甲的申请
D.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A.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B.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C.公告甲的申请,虽然甲、乙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D.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A.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2020年5月2日
C.2025年5月1日
D.2025年5月2日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甲企业 2006年12月31日 单位:元
|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乙企业 2006年12月31日 单位:元
|
A.可以核准该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B.不能核准该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C.可以核准该服务商标,但延迟核准该食品商标
D.可以核准食品商标,但不核准该服务商标
(1)2006年1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受托经营协议,受托经营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受托期限2年。协议规定,甲公司从B公司每年可获得固定收益2400万元。A公司系C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董事会?名成员中有5名由甲公司委派。
2006年度,甲公司根据受托经营协议经营管理B公司。2006年1月1日,B公司的净资产为15000万元。2006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除实现净利润外,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至2006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从A公司收到托管收益。假定净资产按年初净资产和年末净资产的算术平均数计算。
(2)2006年1月1日,甲公司与D公司签订受托经营协议,受托经营D公司的全资子公司E公司,受托期限2年。协议规定:甲公司每年按E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的60%获得托管收益(或承担亏损);此外,D公司每年向甲公司支付托管经营费用20万元。甲公司的董事长兼任D公司的总经理。
2006年度,甲公司根据受托经营协议经营管理E公司。2006年度,E公司发生净亏损100万元(除实现净利润外,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至2006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向D公司支付应承担的亏损。
(3)2006年2月10日,甲公司与F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向F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0万元。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15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产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存银行。甲公司系F公司的母公司,其生产的产品96%以上均销往F公司,且市场上无同类产品。
(4)2006年1月1日,甲公司将其闲置不用的办公楼委托丙公司经营。该办公楼2006年年初账面价值为2500万元。按托管协议规定,该办公楼委托经营期为3年,每年实现的损益均由丙公司承担或享有,丙公司每年支付给甲公司委托经营收益200万元。假定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2%。2006年,丙公司未实施任何出租或其他实质性的经营管理行为。丙公司系甲公司的联营企业。
2006年12月31日,甲公司按协议如期收到委托经营收益200万元,已存入银行。
(5)2006年5月1日,甲公司以10000万元的价格将一组资产和负债转让给M公司。该组资产和负债的构成情况如下: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50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000万元;②固定资产(房屋):账面原价4000万元,已提折旧15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500万元;③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800万元。5月28日,甲公司办妥了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转让手续,并将从M公司收到的款项收存银行。市场上无同类资产、负债的转让价格。M公司系N公司的全资子公司,N公司系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甲公司销售Y产品500件给联营企业丁公司,每件售价为26万元,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Y产品分别为:按每件22万元的价格出售1000件,按每件19万元的价格出售500件。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款项尚未收到。Y产品单位成本为16万元。
(7)2006年4月11日,甲公司与E公司签订协议销售X产品一批,甲公司没有向其他企业销售X产品。协议规定: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格为10000万元;甲公司应按E公司提出的技术要求专门设计制造该批产品,自协议签订日起2个月内交货。至2006年6月7日,甲公司已完成该批产品的设计制造,并运抵E公司由其验收入库;货款已收取。甲公司所售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7000万元。上述协议签订时,甲公司持有E公司30%有表决权股份,对E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要求:(1)判断甲公司与A公司、D公司、F公司、丙公司、M公司和丁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方关系,并说明理由。
(2)编制甲公司与上述公司之间相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并分别说明每项与关联方交易有关的业务对甲公司2006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单位为万元)。根据《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解答。
A.甲第一次发出的电文是要约,乙的回复是承诺,合同成立,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B.合同于4月2日成立,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C.甲和乙发出的均为要约,合同不成立
D.乙回信后,甲的不作为行为应视为默示承诺
无力履行的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背景
甲、乙就某工程中的路面施工工程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06年4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总工期为365天。该工程的合同价采取固定总价的承包方式。乙在施工期间,由于石料的价格上涨,再加自身管理等其他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虽经甲方多次催告,但时至2007年8月底工程仍未完工,且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甲通知乙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甲是否可以单方解除与乙签订的施工合同?
保险人反言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年5月,某加油站将新购置的一辆东风牌油罐车和其他两辆解放牌油罐车同A保险公司分别签订了3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中,东风油罐车的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座位、车上货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附加险。3份合同共计应付保费16600.2元。在签订合同前,加油站有其他两辆车在A保险公司投了保并发生过事故,本来加油站应从A保险公司领取赔款11803.5元,加油站便与A保险公司约定将该笔赔款直接转为加油站的应付保费,剩余4796.7元于8月31日前交清,A保险公司向加油站开具了保费发票。8月28日,加油站投保的东风牌油罐车前往外地拉油途中发生车祸,车上司乘人员一名死亡,一名受伤,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到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将受损车辆拖回保险公司车辆鉴定中心进行了初步鉴定,认为该事故未达到报废标准,决定给予修复。加油站对A保险公司的赔款方式和数目不满意,遂将A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全额赔偿。在案件受理过程中,A保险公司又提出,经进一步核实,本案应当按拒赔处理并向加油站送达了拒赔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