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凯英公司与我国贝华公司签订合同在我国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果凯英公司与贝华公司之间就此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可以在英国诉讼
B.必须在中国诉讼
C.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英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D.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第三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A.可以在英国诉讼
B.必须在中国诉讼
C.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英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D.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第三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A.可以在英国诉讼
B.必须在中国诉讼
C.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英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D.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三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A.由华士公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英国法院中请承认和执行
B.由华士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C.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英国法院承认执行
D.由华士公司向伦敦仲裁机构申请承认和执行
A.由A公司承担
B.由菲律宾商人B承
C.由菲律宾商人C承担
D.由A公司与菲律宾商人B共同承担
英国A公司于1996年1月10日在我国申请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为00837),并于同年4月30日由我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上海某汽车厂于1996年12月向我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请求。理由是:1990年9月27日英国出版的刊物《汽车先锋》第1166号刊出的5幅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的照片,特别是其中英国某公司的同类产品小汽车外形与A公司外观设计相类似。因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A公司的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属于公知范畴。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请求人的申请后,便于1997年1月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达A公司,要求该公司于3个月内陈述意见。A公司未加理会。同年6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要求双方在3个月内提交答复意见。A公司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做出答复。 问题: (1)上海某汽车厂能否对A公司的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根据案情介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A.办事处名称中未标明日本国籍及其责任形式
B.公司指定一英国人为办事处的代表人
C.该办事处因业务活动而引起的债务,仅以办事处的财产承担责任。
D.该办事处不因其日本公司破产而终止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