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B.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C.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D.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A.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可以申请续期使用
B.需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C.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D.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可继续使用
A、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B、按出让合同确定的用途和要求使用土地
C、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依法调整出让金
D、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届满时,应无偿地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交还土地使用权出让方
A.取得原出让方同意
B.取得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C.取得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D.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A.取得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B.取得土地使用者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C.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D.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02年12月,南江市(省辖市)土地规划局与中外合资亚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南江市江东区花园路100~120号20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亚明公司。亚明公司付清地价款后,对建设项目未作实际投入,即与花木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合同》。该合同在有关条款中注明“在开发工程做到桩基完工,可以进行地下室施工时,花木公司付清全部应付款后,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即归花木公司所有”。
请回答以下问题:
按照现行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日内支付全部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A.10
B.20
C.30
D.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