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设计公司工程师张某接受公司指派的任务,为该公司承揽设计的某住宅楼绘制了工程设计图。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有关该工程设计图著作权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张某享有工程设计图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B.张某享有工程设计图的所有权利,但该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
C.张某享有工程设计图的署名权,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D.该公司享有工程设计图著作权的所有权利,但应当给予张某相应的奖励
A.张某享有工程设计图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B.张某享有工程设计图的所有权利,但该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
C.张某享有工程设计图的署名权,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D.该公司享有工程设计图著作权的所有权利,但应当给予张某相应的奖励
王某、张某是甲建筑公司的工程师。2011年7月,两人接受建筑公司指派,为公司承担的某公寓开发项目制作工程设计图,约定设计图责任由两人承担。2011年9月,两人完成设计图,署名为王某、张某。2012年3月,李某‘‘跳槽”到乙建筑公司,随身带走了该工程设计图的复印件。甲建筑公司获悉后,认为李某窃取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该设计图。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中的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归谁?并说明理由。
A张某本人没有提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请求
B张某没有直接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也没有缴纳委托费用
C本人与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某法官是同学,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D接受该指派,就会影响接受委托代理另一经济案件
E本人曾是管辖法院的法官
A.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B.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
C.张某无权代理签订购买液晶电视机合同
D.若甲公司因该液晶电视机买卖合同受到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
A.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时,发现图纸中部分设计不当,即通过计算修改了图纸中不当之处,并直接签发给施工总包单位。
B.工程定位放线时,总监理工程师指派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测量复核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测量控制点。
C.分包单位在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完成后,向监理方报送了工程结算书和工程款支付申请,监理方案审核了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并签字同意进行结算。
D.竣工验收总承包单位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竣工报验单属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附录三类表式的B类表。
E.整理了以下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包括工程进度计划、立项文件、来往函件、招投标及合同文件、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报验申请表、竣工图纸。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由于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所以首期出资应为2万元
B.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C.若公司成立后,发现徐某作为5万元出资的设备实际只有4.8万元,徐某必须补足其差额2000元
D.齐某、任某、徐某约定若公司再新增资本,各认缴1/3的出资,这违反了《公司法》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
A.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B.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
D.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就有效
A.周某于2005年进入某企业,2013年辞职,2016年6月重新应聘该企业的销售业务主管,聘期3年。周某要求该企业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齐某与公司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现任职期满,单方要求所在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钱先生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现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任某2018年5月任职某公司,一直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6月任某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A、张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张某追偿赔偿额的50%
D、张某将甲公司的技术秘密泄露给乙公司,甲公司有权直接起诉乙公司和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