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 )。
A.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
B.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C.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
D.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A.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
B.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C.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
D.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A.一经承兑,承兑银行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B.一经承兑,承兑银行成为出票人的债权人
C.银行承兑时不能以得到相等的对价为前提,承担了很大的信用风险
D.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不论出票人有无足额的备付金存款,承兑银行都必须无条件履行支付义务
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乙公司在交付给甲公司前遗失。乙公司曾于1996年8月2日登报声明汇票作废,又于同年9月2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区人民法院于当天通知丙银行停止支付。在法律规定的公示催告期届满时,乙公司未向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乙公司后来交付给甲公司的,是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此联由承兑行支付票款时作借方凭证)复印件和丙银行于1996年8月28日出具的说明函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上的汇票签发人签章栏内,加盖了丙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乙公司的签章。丙银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遗失汇票的底联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件结算票面款项。甲公司按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遗失汇票第一联的复印件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丙银行拒付,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付款。
如果你是审理本案的法官,将如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