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破产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其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是其破产财产,这些财产通常不足清偿所有的债权人的债权,为了公平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的商业银行清偿顺序应当是:( )
A.(1) 商业银行拖欠员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 (2) 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3) 拖欠的税款;(4) 其他的破产债权
B.(1) 商业银行拖欠员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 (2) 拖欠的税款;(3) 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4) 其他的破产债权
C.(1) 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2) 商业银行拖欠员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3) 拖欠的税款;(4) 其他的破产债权
D.(1) 商业银行拖欠员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 (2) 其他的破产债权;(3) 拖欠的税款; (4) 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