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负有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的
B.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不符合选址规划或者选址技术导则、标准的处置设施选址或者建造的
C.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D.在办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E.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