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章某,男,1982年4月5日生。2003年12月,章某与周某在网上相识,章某得知周某家中富裕,产生要从
网上实施盗窃:2003年10月29日晚,杨某、高某、顾某至无锡市芦庄自由人网吧上网。次日凌晨,杨某发现在其邮箱内有安装的木马程序及该程序从网上截取到的葛某在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号、密码,即先后22次用此账号、密码为自己和高某、顾某的游戏卡进行充值计人民币870元。后见卡上尚有余额人民币15564.88元时,三人合谋并商定由顾某去工商银行办理一张牡丹灵通卡将余额窃走。当日上午9时许,顾某办好牡丹灵通卡回到网吧,由杨某通过网络将15560元转至顾某新办的卡上。随后三人至工商银行芦庄自动取款机上,由杨某取出人民币5000元,而后又至工商银行中桥分理处. 由顾某取出人民币10000元,所得赃款三人平分。
由此可见,互联网在成为信息传播和交流的便捷手段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型工具。为了保障互联网的正常运行,我们不仅需要法律的约束,而且还需要道德的规范。
请回答:网络生活中大学生如何做到遵守社会公德?
被告人章某(男,武汉市人)从2001年1月起长期购买湖北省体育彩票但一直没有中大奖,两次去武汉市洪山体育馆路体育彩票开奖现场后,章某发现可以从厕所窗户上爬进摇奖大厅。后章某又多次去开奖现场观察开奖情况及程序。2001年4月初一个晚上的11时30分左右,章某潜入开奖厅,章窃走了一个用于装彩球的密码箱回家研究,但打开后发现密码箱是空的。同年4月18日晚,章某再次潜入开奖厅,从密码箱中窃得8个彩球并带回家中,18日上午章某剖开了8个彩球并分别在其中装入锣瑁、石头等物体并用胶水粘好。当晚,章某将彩球带回开奖厅,并按一定顺序装入摇奖机内。2001年4月20日晚,湖北省体育彩票第10303期开奖,晚8时左右摇奖机正式启动。第一、二球均顺利落入容器的出奖通道里,但第三个球却被卡在通道出口处,后被体彩中心工作人员用手拔下。现场彩民对此大为不满,纷纷要求检验彩球。其后,检验人员在用于开奖的彩球中发现6个球中被人作了手脚。于是,这一期的开奖活动被迫取消。公安机关立案后,章某很快被抓获。 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回答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1)陈林生向法院提起的该项诉讼中,陈某、王某、章某的法律地位分别如何?
(2)陈某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章某主张权利?为什么?
A.孙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B.孙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毁坏他人财物
C.构成职务侵占罪
D.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A.大化街道派出所
B.设立大化街道派出所的区公安分局
C.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公安局
D.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公安局
A.甲约乙到郊外荒地与张某决斗,甲某构成聚众斗殴罪
B.甲得知章、王、李、赵4人在某饭店喝酒后,便约乙、丙、丁3人持械前往报复,将章王李赵4人打伤,构成聚众斗殴罪
C.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D.聚众斗殴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