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无须办理的事项是( )。
A.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B.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C.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决议
D.申请变更工商登记
A.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B.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C.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决议
D.申请变更工商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召集和主持。
A.出资最多的股东
B.董事长
C.副董事长
D.执行董事
A.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B.监事会
C.1/3以上董事
D.代表1/10以上股权的股东
A.股东足额交纳全部出资的日期
B.创立大会确定的公司成立之日
C.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D.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之日
A.发行公司债券
B.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C.修改公司章程
D.选举和更换董事
A.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B.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C.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D.货币出资金额低于注册资本30%的,应一次缴清
旧的公司法中,除国有独资公司外,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也都从过去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发展到现在允许设立,如法国、德国、韩国等。考虑到一人公司设立比较便捷、管理成本比较低,实际需要比较迫切,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问题,应当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
问题:
(1) 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原理,分析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理性。
(2) 联系材料说明,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了哪些法律调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