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诈骗罪被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0年。判决宜告后,刘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但在上诉期满后又要求撤回上诉。对于刘某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允许刘某撤诉;
B.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量刑不当,应当不允许撤回上诉
C.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刘某撤诉
D.口果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量刑不当而不允许撤回上诉的, 应当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A.允许刘某撤诉;
B.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量刑不当,应当不允许撤回上诉
C.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刘某撤诉
D.口果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量刑不当而不允许撤回上诉的, 应当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请简要说明理由。
A.一审人民法院
B.二审人民法院
C.采取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
D.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
A.某公安局民警傅某,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其前妻
B.刘某指使其16岁的侄子扒窃他人5000元人民币
C.甘某系某县副县长,因不满其女与男青年吴某谈恋爱,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吴某
D.曾某1994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又于2000年犯走私制毒物品罪
王某(20岁)、李某(19岁)、张某(17岁)、刘某(16岁)因共同抢劫被公安局于2008年4月8日分别逮捕,并被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8年5月7日,人民法院组成未成年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王某、李某都聘请了辩护人,张某、刘某没有聘请,法院也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008年6月2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某、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之后张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父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被羁押至某监狱执行。问:试分析该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并简述理由。
A.应该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
B.可以不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
C.只承担对母亲的赡养责任
D.其他
A.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B.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C.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
D.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
刘某、张某和李某因涉嫌盗窃、抢劫(共同犯罪),王某因涉嫌包庇李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刘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生效后,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对刘某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遂停止执行,并立即报请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死刑裁判没有错误的裁定后,下级人民法院立即对刘某执行了死刑。在执行死刑时,只有法院的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及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到场,执行前为避免混乱未予公布,在闹市区执行注射。某监狱在对张某、李某的执行过程中,因张某患有严重疾病而将其保外就医,对李某则在其服刑满5年后向某法院提出了假释建议。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违反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向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王某缓刑的建议书。该法院认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并未犯罪,未接受公安机关的建议。问:本案对四名罪犯的执行程序存在哪些错误?
A.公安机关没有找到有关邢某抢劫的其他证据就不应移送审查起诉
B.检察机关应当联合公安机关进行重新侦查
C.法院没有尽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举证责任
D.人民法院不应对邢某定罪量刑
A.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因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C.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6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A.应当不予赔偿,因为有期徒刑缓刑并没有剥夺刘某的人身自由
B.应当不予赔偿,因为一审法院对刘某判处了刑罚
C.应当不予赔偿,因为刘某终审被判无罪
D.应当给予赔偿,因为王某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
李某(男,45岁)因刘某(建筑包工头)拖欠其工资500元,遂到刘某家里索要,刘某不给,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冲进刘某家的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架到刘某脖子上,逼迫刘某交出钱财,刘某被迫将随身携带的200元钱交给李某,李某拿了200元后离开。后李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元。请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析。
附: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