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300元/辆。2010年3月留抵税额3000元,4月该厂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300元/辆。2010年3月留抵税额3000元,4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自行车6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8%的销售折扣;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自行车500辆,并支付运输单位8000元,收到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7000元,装卸费1000元; (3)销售本厂自用1年的小轿车一辆,售价120000元,发生运费1000元; (4)当期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0元,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000元;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140000元,注明税款23800元; (6)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共支付9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 假定应该认证的发票均经过了认证,要求计算:
该自行车厂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