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主要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
A.有限责任公司
B.无限公司
C.股份两合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
A.有限责任公司
B.无限公司
C.股份两合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
A.法律原则
B.法律规范
C.规范性法律条文
D.非规范性法律条文
A.办事处名称中未标明日本国籍及其责任形式
B.公司指定一英国人为办事处的代表人
C.该办事处因业务活动而引起的债务,仅以办事处的财产承担责任。
D.该办事处不因其日本公司破产而终止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在马来西亚注册登记成立的“盛誉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誉公司)在2000年1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上海设立了一个商务办事处,指定中国公民李某为该商务办事处的代表人,并拨付人民币100万元,以作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其在中国登记的名称为“马来西亚盛誉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办事处)。因该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在北京,于是决定在北京设立一家独资公司,2001年5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该外商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0万元人民币,名称为“盛荣有限公司”。2002年8月,盛誉公司打算在中国购买一批体育保健用品,并决定将业务交给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处理。于是两者先后分别与上海市某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保健品公司)签订了体育保健品买卖合同。盛荣有限公司收到保健品公司的供货后,便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而上海办事处却因资金周转困难,在约定的期限内只给付了1/3的货款,尚有90万元货款没能清偿。后来保健品公司多次索款未果。2002年12月保健品公司以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办事处清偿债务90万元,并要求盛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皆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当上海办事处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作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盛荣有限公司有义务代其偿还。上海办事处的代表人李某认为:所欠保健品公司的债务应向盛誉公司追偿,因为合同是以盛荣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办事处只是从中联系,不能以办事处的财产清偿。
请问此纠纷应如何解决?
A.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股本总额为500万元
B.发起人共有5人,其中2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C.有一名发起人认购股本为1万元
D.发起人以90万元的实物资产和非专利技术作为首次出资额
A.该办事处的名称中没有标明国籍和责任形式
B.该德国公司为设立办事处,向中国商务部提出了申请
C.该办事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D.该办事处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对外债务,以德国公司拨付资金为限偿还
A.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B.发起人共有5人,其中2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C.有1名发起人认购股本为1万元
D.有两名发起人的实缴出资中,各有150万元是非专利技术作价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