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在法定的破产程序中可能出现()。
A.和解协议失败
B.不执行和解协议
C.发生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行为
D.整顿失败等情况,经法院裁定,终止整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E.债权人有违规形为
A.和解协议失败
B.不执行和解协议
C.发生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行为
D.整顿失败等情况,经法院裁定,终止整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E.债权人有违规形为
A.甲只有向法院申报债权,与乙的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分配乙的破产财产
B.丙是乙的一般保证人,在乙的财产尚未被依法强制执行前,可拒绝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C.丙是乙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甲有权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丙是乙的一般保证人,但乙被宣告破产使丙的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甲有权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A.该破产企业所拖欠的民工工资按第一顺序清偿
B.该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
C.因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按照破产债权清偿
D.该公司员工向公司的投资款按照破产债权清偿
A.宣告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B.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
C.超过有财产担保债权数额部分的财产
D.已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财产
E.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A.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
B.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C.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D.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4年公司即负债280万元,2005年负债620万元,2006年负债1 200万元, 2007年负债达2 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 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宏达公司从2005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问题: (1)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2) 宏达公司是否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 (3)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宏达公司的破产申请?程序如何?
A.该破产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按第一顺序清偿
B.管理、变价和分配该破产企业的财产所发生的费用优先清偿
C.因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按照破产债权清偿
D.该公司员工向公司的投资款按照破产债权清偿
A.通过重整计划
B.通过和解协议
C.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鸿达公司在2010年负债达20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11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南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鸿达公司从2009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知情,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A.该企业有权收回该笔资金作为破产财产
B.该企业可以转让作为出资的设备,所得价款作为破产财产
C.该笔资金由管理人行使收回的权利
D.该企业收回资金和转让设备给另两家企业造成的损失,可以列入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