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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试述民事法律行为及其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中山大学2011年研)
试述民事法律行为及其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中山大学2011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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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民事法律行为及其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中山大学2011年研)
A.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A.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消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积极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表明民法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为其赋予肯定的保护性效力
B.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C.民事法律行为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D.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般不能等同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A.正确
B.错误
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自动解除
B.自始无效
C.继续有效
D.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