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06年6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
要求:假定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按协议价销售给顾客,甲公司按售价的6%,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编制甲公司委托代销的会计分录。(单位金额以万元表示)
(1) 2006年6月6日甲公司将商品交给乙公司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2) 2006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10)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8)16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60
借:销售费用 (200×6%)12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2
(3) 2006年7月10日甲公司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34-12)222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22
(4) 2006年7月31日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 666
销售费用 (600×6%)36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10)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8)480
贷:委托代销商品 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