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市某纺织厂是一家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厂自2005年以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问题:
该纺织厂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中应由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本案中,该厂的债权人之一于2006年12月2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人民法院应当在2007年1月6日前立案,而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07年1月2日立案,符合法律对立案期限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正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本案中。法院于2007年1月2日立案,应当于2007年1月7日前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但是,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通知了该纺织厂并发布了公告,违反了法律对期限的规定,没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结合本案,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申报期至迟应于2007年4月15日届满。《企业破产法》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因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至迟应当在2007年4月30日前召开,才符合法律对期限的规定。本案中,人民法院通知于2007年5月20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缩短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损害了一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导致一部分债权人不能及时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