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夫妻无子女,2002年将孟某收为养子。2004年张某之妻死亡,2005年孟某结婚另居。2007年年初,张某因病去世。经查,张某与其弟弟、妹妹关系很好,经常来往。另张某之妻有一妹黄某。请问,以下谁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
A.盂某
B.张某之弟
C.张某之妹
D.黄某
A.盂某
B.张某之弟
C.张某之妹
D.黄某
A.孟某继承
B.刘某的弟弟继承
C.刘某的侄子继承
D.刘某的妹妹继承
2002年4月20日,A公司与B厂(B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张某为业主)签订联合协议。该协议约定,基于将A公司的产品无动力换气扇和B厂的产品变压排烟道配合,能够达到排除烟味和防倒风、防串烟味的最佳效果,双方签订该联合协议。其中协议第一条约定,“双方联营期限为10年,在联营期间双方共同研究的产品不准擅自转让,或私自伪造,如须报请有关部门核定由双方共同参与”。在联营期间,双方均聘请了有关技术人员参与研制工作。 2002年11月13日,张某就“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3年10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张某“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02285436.3,设计人为张某。A公司对此十分不满,认为该发明创造应为合作发明创造,不应由张某独自享有,于是起诉了张某。
A.将保险金全额给付张某
B.将保险金给付张某及王某子女各一半
C.将保险金全额给付王某子女
D.扣除债务后,将保险金给付张某
要求:
A.甲将乙的事务误当作自己的事务进行了管理
B.王某出差前委托其姑妈李某照顾自己的儿子小王
C.农民钱某收留了一头流浪的狗,后证实此狗是张某抛弃不要的
D.为了避免更多的损失,股民徐某未经朋友张某同意将张某账户的股票抛掉
A.甲
B.乙
C.丙
D.丁
A.王真有权拒绝搬房,因为他确无房可搬
B.王真有权拒绝搬房,因为租赁合同并未终止
C.租赁合同应终止,因承担人均已死亡
D.租赁合同应终止,因出租人已提出要求终止
的客户是死亡险的最大需求者
A.某企业高级职员,孩子刚出生不久,妻子收入较低
B.某单身年轻人,刚刚继承大笔遗产
C.某中年人,孩子正在国外著名大学攻读博士学位
D.夫妻双方均为公务员,收入稳定,无子女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5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请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
问题:
A.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
B.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
C.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
D.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