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电视机厂由于生产经营上的需要,欲购买5台586型电脑用于控制生产经营和管理财务。经多次谈判,A市电视机厂
合同签订之后,亚细亚商场按照合同中的约定,于5月底如期向A市电视机厂提供了5台586型电脑。而A市电视机厂仅仅在提货时交付了2万元,但是剩余款项在9月份时仍然没有交付。亚细亚商场多次与A市电视机厂交涉均没有结果。
因此,亚细亚商场向人民法院起诉,称A市电视机厂违反双方的购销合同,拖欠货款,要求A市电视机厂承担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A市电视机厂是该市一家老型国有工业企业。该电视机厂之所以没有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如期交付货款,是因为其上级主管机关的干预而导致其没有能够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管机关认为,A市电视机厂未经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就擅自购买电脑,违反财经纪律,所以其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判决:(1) A市电视机厂与亚细亚商场所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A市电视机厂的上级主管机关对于电视机厂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加以干涉。(2) A市电视机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欠款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6000元。(3) A市电视机厂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对于它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