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游中,游客提出要变更活动日程的要求时,导游员应()。
A.为维护旅行社利益,不予同意
B.原则上应按旅游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特殊情况应上报组团旅行社并与全陪沟通
C.宾客至上,只要游客提出都应答应
D.告知游客调整顺序可以,减少项目不行
A.为维护旅行社利益,不予同意
B.原则上应按旅游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特殊情况应上报组团旅行社并与全陪沟通
C.宾客至上,只要游客提出都应答应
D.告知游客调整顺序可以,减少项目不行
A.可以直接对客人说:日程已安排好,不能改变
B.应找到领队,请他来做这部分人的工作,说明更改确实有困难,请他们放弃
C.应马上退掉苏州住宿,重新在上海订房
D.应征询所有人的意见,最后由领队决定
问:旅行社是否可以拒绝赵先生的要求?
2003年12月22日,赵某等8人在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约定2004年1月22日至2004年1月28日7天6夜到泰国(曼巴普)旅游。客人完成旅游返回后,向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理由如下。
①投诉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与行程安排不符。在签订合同前旅行社向客人出具的行程上显示:1月26日当天的活动为“下午返回市内,晚上自由活动”。在出团说明会上旅行社向客人出具的最终行程同样写明当天活动“下午返回市内”。但由于下午领队将客人带往酒店,而该酒店距市区有一个多小时车程,适逢春节旅游旺季,导游和领队解决不了交通工具,客人无法到市内活动。
②投诉旅行社安排的酒店不具备基本的住宿条件,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入住标准。合同签订前旅行社向客人出具的行程上显示26日入住的酒店是“三星级酒店或同级”,而在出团说明会上最终行程显示26日入住酒店是“P酒店或同级”。游客投诉称,该酒店无外窗,洗浴条件简陋,没有达到旅行社向客人出示的最初行程中之“三星级酒店或同级”的标准。
③投诉导游无基本的服务。客人称曼巴普当地导游行程中无讲解,该导游不具有导游资格。
经旅游质监所2004年5月13日出具处理意见,旅行社补偿每位游客340元。赵某等8人不接受该处理结果,于2004年12月起诉至法院,诉请旅行社赔偿每人2000元。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旅行社赔偿每位原告500元的判决。
问题:请运用本章所学分析本案例。
事后,孙某向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认为S旅行社两次违反合同约定推迟出游时间,原定3月23日成行,3月22日告知客人不能成行,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3日内(含第3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违约金”的规定,S旅行社应赔偿客人团款5640元80%的违约金即4520元。S旅行社辩称,由于潜在不可抗力原因而非该社直接原因导致游客无法顺利成行,客观上给客人造成不便,对此该社已向客人表示歉意,并退还孙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此事已得到解决。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不在于S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于S旅行社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多少违约金。按照孙某的主张,S旅行社应按照第一次提出改期的时间承担团款80%的违约金。
问:孙某的这项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2008年“十一”前夕,深圳一家户外运动俱乐部在其网页上发布了“十一自驾车跨国游(广西一越南)”活动电子告示,其中列明了活动集中地点、日程、要求及报名方法。爱好户外运动的阿杰到经营部缴纳了1760元的活动费,并签订了一份《自愿参加确认书》,其中约定:“……对于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俱乐部不负法律、经济和医疗的责任……俱乐部为每位队员投保10万元旅游安全人身保险。当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将按不同事故的理赔标准给予赔付,本俱乐部不另外承担赔付责任。
在活动的第五天出了意外,因司机失误,活动使用的小客车驶出路外,造成包括阿杰在内的多名乘员受伤。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全责。事后,阿杰被送往广西当地医院,被诊断为全身软组织损伤,两天后从南宁乘坐航班返回广州。阿杰随后以“旅游服务合同违约造成人身损害”,为由将活动的组织者、该户外用品经营部的女老板杨某及该俱乐部工作人员刘某告上法庭,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旅费的双倍赔偿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而俱乐部负责人杨某声称自己可以依据《自愿参加确认书》中的免责条款而免除责任。
问:该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A.错误
B.正确
A.正确
B.错误
问:你认为本案中的旅游意外保险应该由谁来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