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对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提出了什么挑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对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提出了什么挑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对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提出了什么挑战?
A.朝阳区法院
B.海淀区法院
C.原告自己的住所地法院
D.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起诉书所述事实已经确定,运用合同原理分析案件,提出判决意见和依据。
民事起诉书
原告:北京市忠华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三环路38号
法人代表:柳忠华(董事长)
第一被告:北京市金利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二马路3号
法人代表:闻长生(董事长)
第二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京隆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6号
法人代表:王霞(总经理)
案由:钢材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与理由:
(1) 判令第一被告金利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第二被告京隆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京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 判令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理由如下: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3年9月5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①第一被告向原告提供钢材100吨,每吨人民币2000元;②钢材由向第一被告供货的第二被告于10月6日前送货给原告;③合同价款20万元,由原告向第一被告支付;④违约方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但是,至今,二被告均未向原告供货,第一被告的行为,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2003年9月5日当天,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合同,约定:①第二被告向第一被告提供钢材100吨,于2003年10月6日将本合同项下的钢材送货至原告处;②钢材价款每吨1800元,共18万元,由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支付。后来,第二被告因为知晓了两份合同的价款的差额,不愿意向原告送货。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在明知第一被告向其购买的钢材是为了向原告供货的条件下,与第一被告签订了送货上门的钢材买卖合同,结果又违反合同约定。第二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不能得到货物,受到损失,当然应承担连带的违约责任。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3年11月6日
A.海淀区地税局
B.门头沟区地税局
C.延庆区地税局
D.北京市地税局
A.天津市张某对旅居美国的李某提起离婚之诉
B. 北京市汪某对被宣告失踪人王某提起离婚之诉
C. 吉林市孙某对被劳动教养的陈某提起侵权之诉
D. 长春市武某对被监禁的杨某提起的侵权之诉
A.天津市张某对旅居美国的李某提起离婚之诉
B.北京市汪某对被宣告失踪人王某提起离婚之诉
C.吉林市孙某对被劳动教养的陈某提起侵权之诉
D.长春市武某对被监禁的杨某提起的侵权之诉
A.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B.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C.海淀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确认被告注册域名属恶意侵权行为;域名抢注中的恶意如何认定?
A.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B.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C.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A.原告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B.原告住所地或婚姻缔结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或婚姻缔结地法院
D.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婚姻缔结地法院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73条和《合同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