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设立兴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后,乙拟将其全部出资转让给丁。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
B.需经全体股东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
C.需经除乙以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
D.不需其他股东同意即可
A.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
B.需经全体股东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
C.需经除乙以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
D.不需其他股东同意即可
A.甲认为,股东会对公司清算作出决议时,必须经3人或4人通过,2人通过无效
B.乙认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C.丙准备一届任执行董事6年
D.丁认为,公司可以只设1名执行监事,不设监事会。
A、北京联合国房地产有限公司
B、北京飞有限责任公司
C、北京满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D、北京明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A.因丙已经退伙,因此对剩余3万元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B.丙虽已退伙,仍需对3万元债务按实际盈余比例承担责任
C.丙虽已退伙,仍需以其在合伙企业所获利润偿付合伙企业债务
D.丙虽已退伙,仍对3万元债务负连带责任
A.甲不能转让出资,因为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B.甲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已有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
C.甲不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占公司股本过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
D.甲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乙虽不同意甲向庚转让出资,但同意购买该出资,乙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故甲应当将该出资转让给乙
A.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A每人各承担1000元
B甲、丙、丁、戊分担5000元
C戊一人独自承担5000元
D丙和戊各承担2500元
后乙、丙、丁三人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通过罢免甲董事长职务并解除其董事,选举乙为董事长的决议。乙向区工商分局递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经多次补正后该局受理其申请。
其后,该局以乙递交的申请,缺少修改后明确董事长变更办法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
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工商局经复议后认定三人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错误,决定予以撤销。
三人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经过公证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问题:
1.请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
2.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请确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说明理由。
3.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有何不同?
4.法院接到起诉状决定是否立案时通常面临哪些情况?如何处理?
5.《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
2011年6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20万元,乙以其设备折价出资16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12万元,丁以货币出资8万元; (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该合伙企业经登记于2011年6月20日成立。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1年6月25日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2011年7月1日,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3)2011年7月10日,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1年8月11日,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甲、乙、丙、戊之间仍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2011年8月15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仟。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同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南,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1年8月20日,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11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11年9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A.甲被除名后,仍然应当对乙、丙、丁作出除名决议之日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甲被除名后,仍然应当对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甲如果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甲被除名后,仍然可以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10万元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