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同意,但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
A.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B.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
C.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D.由甲、乙、丁分担5万元
A.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B.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
C.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D.由甲、乙、丁分担5万元
A.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A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
B.乙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代销合同
C.丙将自有房屋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D.丁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甲、乙签订一合同,约定甲向乙供香肠150箱,甲负责代办托运。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甲委托丙运输,丙因业务繁忙,将其中的100箱按期运达乙,另50箱逾期运达且在运输途中遭雨淋而致货物变质。根据上述案情,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方有权拒收全部货物
B、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C、对丙方的违约应由甲方提出索赔
D、丙方应承担货物变质的赔偿责任和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A、亏损应按甲、乙、丙的出资比例分配承担
B、亏损应由甲、乙、丙平均承担
C、亏损应由甲承担
D、亏损应由乙承担
A.不再承担责任
B.承担连带责任
C.按其当时的出资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D.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A.甲
B.乙
C.丙
D.幸福饭店
A.甲被除名后,仍然应当对乙、丙、丁作出除名决议之日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甲被除名后,仍然应当对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甲如果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甲被除名后,仍然可以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10万元
A.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B.部分无效,乙、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甲不得成为合伙人
C.部分无效,甲、乙、丙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
D.有效,因合伙企业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011年6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20万元,乙以其设备折价出资16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12万元,丁以货币出资8万元; (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该合伙企业经登记于2011年6月20日成立。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1年6月25日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2011年7月1日,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3)2011年7月10日,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1年8月11日,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甲、乙、丙、戊之间仍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2011年8月15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仟。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同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南,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1年8月20日,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11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11年9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011年9月,甲、乙、丙、丁设立了A普通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10年2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12年4月,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B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A.由甲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由丙家具厂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丙家具厂有限合伙企业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木材加工厂不能清偿债务的,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A、甲出资的房屋不能分割
B、甲出资的房屋可以由乙、丙均分
C、甲出资的房屋由乙、丙按照其在合伙中应有部分的比例分割
D、甲出资的房屋属抛弃物,应归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