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不设立股东会()
A.有限责任公司
B.国有独资公司
C.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D.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A.有限责任公司
B.国有独资公司
C.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D.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转换成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丌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1年5月,A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后,乙企业董事发现,甲企业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企业补足差额;如果甲企业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2年3月,A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A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A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位股东拟共同出资人民币150万元设立生产电子设备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负责改革公司章程,其他三位股东共同签字,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张某以货币80万元出资,王某、李某分别以实物10万元、20万元出资,赵某以专利技术40万元出资。 (2)王某、李某、赵某三方出资均协议作价。 (3)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监事。 (4)为保证公司领导层的稳定性,公司决定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不低于5年。 公司设立半年后后,出现了以下情况: (1)张某同时出资与永昌公司共同设立与本公司生产经营品种相同的电子设备公司。王某、李某、赵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合法,张某认为两个公司分别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完全合法。 (2)公司召开股东会,提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王某、李某、赵某三位同意,张某反对,因为有3/4的股东同意,通过该决议。 (3)由于个人原因,赵某决定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给孙某,并在办妥转让手续后,书面通知其他三位股东。 (4)张某在公司设立后,又以个人借款名义,从公司借走资金80万元。 (5)为了少交税金,保证股东多分配利润,张某与王某商量本公司设立两套账,且公司第一年暂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章程制订的构成和内容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设立后,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或处理方法。
A.注册资本采实缴货币资本
B.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l亿元人民币
C.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D.组织形式仅为国有独资公司
E.采许可设立原则
A.发生不可抗力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
B. 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
C. 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不实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
D.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现设立费用不实,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
A.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
B.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现设立费用不实,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
C.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不实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
D.发生不可抗力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
A.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B.行使股东会的职权,但所有事项,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C.行使股东会的全部职权
D.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
A.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B.监事会
C.1/3以上董事
D.代表1/10以上股权的股东
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广告制作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投资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创意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其中以图片处理设备作价出资60万元),乙出资30万元(其中以电子设备作价出资15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2006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创意××××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 2006年12月,创意公司拟与美国某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260万美元,创意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美元,美国公司出资40万美元;双方分期出资,创意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美元,美国公司第一期出资5万美元;双方各派代表组成董事会,其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美国公司派出,经理由创意公司派出的代表担任。 根据以上的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订立的投资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乙、丙订立的投资协议中关于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设置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美国公司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美国公司第一次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