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曹某(男,15岁)放火一案。经审查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起诉书及所有案卷
某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曹某(男,15岁)放火一案。经审查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起诉书及所有案卷,决定于3月7日公开审理此案。于是,人民法院在3月1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曹某,并告之可以委托辩护人,曹某当即表示谁也不请。3月5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了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3月6日,在法院门口的布告栏里贴出关于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放火案的公告。3月7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没有律师出庭辩护,但曹某自己为自己进行了辩护,法庭作判决时也充分考虑了曹某的意见。问: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